律师:无证出口无人机是非法出口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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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去年出口了一款无人机:报名称为无人机,海关产品代码为8806249090(该代码由工厂提供),无需两用物品出口许可证。近日,当地海关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要求我公司提供相关产品信息。海关认为,我公司出口的无人机具有操作人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机系统,包括容量超过20升的喷雾布撒系统/装置,应归类为8806249010,需要两用物品出口许可证。据悉,海关如何处理我公司存在争议,一是定性为违法,二是定性为走私。吴律师怎么看?


吴国雄律师/深圳,走私刑事辩护律师:


1、属于8806249090的无人机不需要两用物出口许可证,而属于8806249010的无人机则需要两用物出口许可证。因此,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对案件的定性有很大的影响。


2、如果报关业务能力不足,分类知识不足,相信他人的分类(此类案件工厂提供的税则号列)一般应认定为分类错误,属于违法操作;如果有故意避开海关的行为,比如在甲地海关申请8806249090被纠正后,转到乙地海关继续申请8806249090,一般会定性为伪报商品编码的走私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定性为走私行为(法律解释)〔2014〕十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我国限定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物罪等罪名定罪处罚;逃税,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此案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和货物。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或者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处罚;超过上述数量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5、此外,商品分类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海关业务,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没有人能保证它的分类一定是正确的。在实践中,我的律师曾经遇到过,同一关区的海关已经三次更改了同一家公司进口的同一种商品的代码。如果海关作为专业机构不能保证其分类是正确的,怎么能归咎于行政相对人的“公司”呢?


6、律师担任“伪报商品代码”走私案的辩护人。虽然案件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诉讼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束,但执法机关对公司的责任和责任过于苛刻。这位律师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呼吁:海关执法机关对商品分类不一致的案件要谨慎,不要挥舞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立案的大棒。应该温和地对待公司的“商品分类不一致”问题,平衡执法。


深圳(深圳)吴国雄 V customsattorney 付费咨询) 海关法律专业资深律师,致力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纠纷解决、海关事务重点顾问。住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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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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