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价,拒绝配合调查!证监会:性质不好,情节不好!

证监会表示:“性质不好,情节不好,社会危害大。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操纵股价的罚单。三人联合控制66个账户操纵新华锦股价,累计亏损超过7000万元,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其中一人拒绝与中国证监会合作调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人员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要求他们配合调查,但此人一直没有配合。中国证监会表示,严惩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人员是中国证监会一贯的执法原则。
操纵股价损失超过7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罚单,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姜某、林某、谢某操纵“新华锦”股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和听证,调查和审理已经结束。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姜某、林某、谢某控制使用6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新华锦”。
在账户组中,姜某筹集了35个证券账户,谢某筹集了19个证券账户,林某筹集了12个证券账户。姜某、林某、谢某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其中姜某负责自己与谢某筹集的54个证券账户的交易,林某负责自己筹集的1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
涉案期间,姜某、林某、谢某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新华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仓优势持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
账户组累计购买“新华锦”1.78亿股(包括大宗交易),金额29.21亿元;累计售出1.65亿股,金额26.37亿元。账户组初期没有持仓,期末有“新华锦”0.12亿股。
操纵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账户组主要是开仓和抬高股价。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停止,“新华锦”复牌。第二阶段是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账户组主要出售股票。
经过计算,账户组损失706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姜某、林某、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多次拒绝配合调查
林某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称其目前收入较低,难以承担罚款,要求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表示,虽然林某筹集的证券账户数量只有12个,但林某筹集使用的证券账户资金总额与姜某筹集使用的证券账户资金总额相当,均超过3亿元。林某一直拒绝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调查员多次致电林某,并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8月5日向林某手机发送信息,要求林某配合调查,但陈某一直没有配合。在调查阶段,谢某多次积极配合证据调查和询问,姜某一直没有配合调查。
中国证监会表示,严厉惩罚拒绝和阻碍调查的违法人员是中国证监会一贯的执法原则。林某等人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性质恶劣,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此外,声称低收入不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证监会对林某进行了适度的量罚,拒绝采纳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特点、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证监会决定勒令姜某、林某、谢某依法办理非法持有证券;对姜某、林某、谢某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姜某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陈某处以120万元罚款,对谢某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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