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释】持证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不容忽视

2024-08-25

静安市城管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拥有情况进行了专项整治。这项行动旨在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来到鸿兴路的一家美发店。经现场核实,美发店处于经营状态。然而,当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他们遇到了无法提供的情况。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虽然该店已经申请了营业执照,但确实没有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就私自开业了。


针对这一违规操作,执法队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向美发店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业。


第二天,理发店经营者来到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承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表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最终,在执法人员的指导下,经营者成功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还普及了经营者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取得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不容忽视。执法队将继续加强监管,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和安全,为市民创造更健康、更安全的生活环境。


执法小提示


管理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方可经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一)酒店、酒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足浴、美发、美容院;


(三)影院、录像厅(室)、游览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


惩罚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经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到处罚;


(二)私人经营时间超过三个月;


(三)私自经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


商场(商店)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


原标题:“以案释法”持证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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