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贷款无果,买房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2024-07-22

 

 

案件

 

徐某、李某夫妇因购买商品房未能获得贷款审核,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钱某微信聊天时了解到,徐某人可以通过办理“假离婚证”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于是于2021年11月12日签署了涉案房地产买卖意向书,并于11月23日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支付首付款。

 

2021年12月16日,徐某与李某办理离婚登记,但仍不符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6个月的条件。徐某遂通过钱某的介绍,在2021年4月13日申请了一张假离婚证。由于贷款审核无法办理,双方发生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徐某继续履行,徐某起诉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购房款。

 

 

分析

 

《民法》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以确保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符合我国意志和公众利益的民事义务,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活动按照意义自治原则进行,但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可以不受约束地实现;相反,它不能以有害于共同秩序的方式和目的实现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钱某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负责与徐某联系房地产买卖相关事宜。抵押贷款是双方书面合同的明确规定,也是徐某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的重要内容。因此,徐有理由相信,钱某作为企业销售顾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有权代表企业。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从双方的解释和证据来看,可以认定企业的销售人员钱某积极引导徐某通过非法手段办理假离婚证的贷款。徐某采纳了他的建议并配合他,并向他提供了非法办理的假离婚证。最后,由于未能办理涉案财产的预抵押登记,银行贷款未发放。但是,以假离婚证的形式申请贷款违反了相关规定,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如果贷款未能发放,涉案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存在一定的过错。

 

充分考虑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婚姻状况、购买房产的初衷、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徐某履行合同的主动性和合作程度、未能申请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的原因及其目前的婚姻状况,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过于苛刻。所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法消除。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做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合同解除后将首付退还给徐某,双方应承担终止合同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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