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志愿者被篡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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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2日
某学校九年级一班教师
通过班级微信群通知家长和学生
去学校填报中考志愿
并且包含学生个人信息和登录帐户
上传到微信群的表格
公开告知
"帐户密码是学生的名字。 出生日期”
当天志愿服务完成后
小王于6月13日
7月22日和7月24日
三次登录招生服务平台
中考志愿者篡改同学小昕。
并且向小昕发送信息显示
小昕及其父母和学校报案后
对小王,公安机关
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经过学校协调后,有关部门
只有小昕的志愿者才能得到改变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昕及其父母将小王及其父母
向河南省延津县法院起诉学校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
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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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规定
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意外事故
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法律保护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侵权者是因为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应当承担 ”
本案
未经允许,小王私自登录。
并且篡改小昕填报的中考志愿
已经构成对小昕合法权益的损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小昕的志愿者
最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改变。
并且已经进入所报考的高中。
但是考虑到小王的侵权行为
导致小昕承担责任
本来不需要付出的代价和精神损失
因此,他们的父母也因此而奔波。
小昕和他的父母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给予支持
有关责任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造成他人伤害的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
能够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小王
系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
他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造成涉案事件的发生
存在过错
对于这一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学校将学生的身份证号码
以及登录帐户等信息
公布班级群
并且通知学生帐户密码
叫做“学生名字”+出生日期”
在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被绑定在一定范围内。
提供学生身份信息
登陆帐户密码信息
发布给不特定的人
不适当地使用考生帐户给他人
登陆招生服务平台提供概率
还有一些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赔偿金额
法庭综合案件事实酌定小王及其父母
小昕和他的父母应该得到补偿
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8000元
在3000元以内,学校应对上述损失。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鉴于小王及其父母已经明确表示
愿向小昕及其父母道歉
根据《民法典》等有关规定
向小昕及其父母判决小王及其父母。
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8000元
对于这所学校,赔偿在3000元以内。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后,多方均服判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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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考、志愿填报等等
涉及到影响人生转折的升学问题。
承载着考生的未来和家人的期望。
考生和家长对此高度重视应该理解。
本案
为了吸引小昕的注意,小王
采用篡改中考志愿者的方法。
差点造成小昕
一生难以弥补的伤害
小王和他的父母被法院判处
赔偿损失和道歉
既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提示侵权人父母应履行监管职责。
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指导
培养儿童正确的人生观和行为准则
与此同时,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在提醒和监督学校等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
履行保护学生利益和信息安全的职责
题目:“中考志愿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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