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网约车公司被判负责

2024-07-06

武丹/绘图


作家|姚卫华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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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汽车服务越来越受欢迎,这使得我们的旅行更加方便和高效,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网络汽车公司是否有效监管,司机是否规范驾驶,乘客是否文明乘车...无论哪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因是网约车乘客“开门杀”。


乘网约车,开门时致人伤残。


一天晚上,乘客小阳(化名)在网络汽车平台上叫了一辆网络汽车。在目的地附近,当他在十字路口停下来等红绿灯时,小阳想下车。经网络汽车司机王某批准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门下车。这时,开着电动自行车的小白(化名)正好经过门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网络车门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小白摔倒受伤。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了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了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没有责任。


小白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确定小白颅脑损伤,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已构成八级残疾;此外,创伤性癫痫(中度)构成六级残疾。


司机王某事件发生时驾驶的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件发生时,王某正在从事网络汽车运营服务,但王某没有迅速告知保险公司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了变化。


之后,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67万余元。在强险和商业保险范围内,不足部分由司机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小阳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汽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小白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网络汽车公司辩称,企业与司机之间存在新的合作关系,无法干预司机保险类型的选择和保险数据的填写。而且乘客小阳因为自身原因伤害了第三方,与网络汽车公司无关,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不应该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小阳认为,网络汽车公司应对自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判定多方责任


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汽车公司作为网络汽车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应对平台注册司机造成的交通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责任;第三,网络汽车公司是否需要对乘客对外侵权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机王某的车辆以家庭自用的名义投保,但实际上他从事的是网络汽车运营活动,这是由于使用性质的改变,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明显增加的情况。而且保险公司向王某提供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条款等条款已经通过加粗加黑的方式提示。此外,王某在交管部门做的笔录材料可以看出,王某事先已经知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因此可以确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大保险范围内对此次事故给予免赔。


关于争议焦点2,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审批职责,导致不应用于运营的车辆对外运营,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事故发生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索赔。网络汽车公司应对此负责。司机王某的不合规驾驶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网络汽车公司违反了依法承担的危险避免和运营安全义务,共同造成了本案的损害结果。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汽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所以,网约车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伤者小白的损失和司机王某的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虽然网络汽车公司对乘客负责,但乘客小阳对第三人的侵权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小阳本人没有受伤,他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因此,网络汽车公司不需要对小阳的外部赔偿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汽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方停车,并提醒乘客在开门时注意后面的汽车状况。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小阳没有履行观察和预防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驾驶员的实际控制中,其停车位置和驾驶人员的开门行为应具有更好的注意义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受害人19.8万元,网络汽车驾驶员对事故负责70%,支付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络汽车公司对驾驶员的上述赔偿负责;乘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超过35.2万元,对于这一部分,网约车公司不必承担责任。


网络汽车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注意


此案主审法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院长卢颖表示,随着网络汽车业务的普及,潜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引起关注。作为平台经理,网络汽车公司有责任也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控制风险。


首先,风险等于收益,网络汽车公司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汽车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状况、可靠的安全性能和与运营车辆相关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实施公共安全风险预防措施。


网络汽车公司是客运合同的规则制定者,深入参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网络汽车公司客观上行使司机管理和评估的权利,并在结果上与司机分享运营利益。根据风险收益平等的原则,网络汽车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使用司机享受利益。


第二,预防和治理在前,网约车公司应当履行审核责任。网络汽车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在预防和控制类似风险之前,承担一定的审查和管理责任,是最有利的。网络汽车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责任,如在其平台上注册的司机和车辆资质以及车辆购买的保险是否适用于运营车辆,完善相应的准入要求,使类似的案件纠纷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社会风险分担机制解决,更有利于保护多方权利。


最后,网络汽车公司应保证运营安全。根据《暂行办法》,网络汽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有责任保证运营安全。运营安全不仅指乘客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还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的安全,如与运营车辆处于同一时间和空间,人身安全可能受到侵害。


法官提醒司机和乘客文明规范驾驶,小心驾驶,开关车门前后注意车辆状况,确保安全,避免因自身疏忽而伤害无辜。


原标题:“乘客“开门杀”,网约车公司被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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