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经营环境,巧“调解” 促共赢

2024-06-16

资料来源:武邈县法院


近日,在审查一起涉及公司执行异议的案件时,武邈县人民法院巧妙引入了执行和解程序,成功推动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和解,当事人主动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


原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义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发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网络公司依法判决退还原告食品公司推广服务费19980元;未按判决规定期限履行支付责任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翻倍支付。


由于网络公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判决责任,食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武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干警线上线下的全方位调查和控制,网络公司没有资产可以执行,法院依法判决结束执行程序。后食品公司以申请增加网络公司唯一股东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承办法官郭满红在实施异议审查期间,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判断,向执行警察核实了情况,并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同时,他专注于对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思想工作,并告知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必然会影响他的工作和生活,希望他能积极履行。


随后法院依法召开听证会,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质疑请求是否成立,但网络公司经法院通知后并未参加听证会。


为了实质性地解决案件,法官在召开听证会后仍然坚持双方的调解。考虑到互联网公司远在义乌市,法官专门创建了一个微信群,从理性和法律的角度做互联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


经过几次线上沟通,网络公司表示愿意履行,但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无法打开。法官征求了食品公司对资金执行方式的建议。最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食品公司同意该案以2万元为执行目标,网络公司分期执行。协议达成当天,网络公司自觉履行首付款。食品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后。


双方企业的实施和解,既保证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又减轻了被执行人的经济压力,形成了双赢的局面,完成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改善法治经营环境。


作者:杨珂



导演: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协调:时须晨 李怡静


原题:“优化营商环境”巧“和解” 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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