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释法】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是否可以作为讨债的证据?

2024-06-16

其他人借钱写借据,


但是只是把借据发给债务人。


如有争议,


是否可以使用电子照片作为有效证据?


近日,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审理


借款纠纷案件中没有纸质借据。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刘先生向大学同学张先生求助,因为他的代理记账公司资金不足。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将2.2万元贷款交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写了一张借条,拍了一张照片,然后通过微信把借条的照片发给了张先生。



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据中注明,他向张先生贷款2.2万元用于企业周转,因为双方不在一个地方,所以借用张先生手机保留的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其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面)、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刘先生还承诺在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所有贷款。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先生多次催促未果,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借据照片属于电子数据,原媒体手机可以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核实,证明了证据的真实性。


因此,法院认为,合法借款人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向刘先生提供了2.2万元的贷款本金作为银行转账。刘先生作为贷款人向张先生出具借据,构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本责任。


现在刘先生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所以张先生有权要求他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贷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在贷款期间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张先生作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刘先生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张先生贷款本金2.2万元及相关逾期利息。


法官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可以作为证据直接打印或保存手机截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媒体。


因此,如果你想使用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你必须提供原始媒体。当事人应存储相关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并确保聊天记录在原载体上的完整性,不应随意删除。同时,需要确认微信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即确认对方是微信号的用户,否则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聊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验证信息、电子交易明细、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电子文件,如文档、照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5)其它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以数字化方式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媒介。


如果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他们应该提供原始零件。电子数据的创作者制作的与原始零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自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显示和识别输出介质,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始零件。


标题:《以案释法》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是否可以作为讨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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