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安交管部门违法停车治理,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
6月8日,端午节假期第一天早上8点20分左右,交警和平支队贵州路大队南营门警区交警检查到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叉口时,发现营口道西侧行车道停着一辆车,司机不在车内,导致过往车辆通行缓慢。端午节假期的第一天,天津市第一中学高考考点附近,营口道交通繁忙,严重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经过提醒,驾驶员未按要求将车辆开出,交警依法将车辆拖走,及时恢复营口道沿线车辆正常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司机停车后只想“省事”。无论是否“重要”,其他车辆和行人都很难通过斜列、垂直于路边、占用人行道或盲道、双排甚至多排停车、停放在公交车站区域。更加占用消防通道,或在消防栓周围,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内停放车辆,构成安全隐患。上述“随意停车”的情况既有失公德良俗,又有违法行为。为确保众多交通参与者出行安全顺畅,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影响道路通行、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停车车辆,全力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在此,再次提醒众多交通参与者,公安交管部门在提示纠正的同时,对以下十种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直接处罚。如果提示纠正仍然没有驶出,车将被依法拖走:
(一)机动车在已经公布的严格管道和城市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行为。
(二)机动车占压人行道停放。
(三)机动车占压网状线停放。
(四)机动车占压消防通道停放。
(5)机动车占压盲道停放。
(六)双排或多排机动车停放。
(七)机动车停在路口范围内。
(八)停放机动车导致路面缓慢或拥挤。
(九)非法停车造成交通事故。
(十)当日同一机动车因违法停车被提示纠正后,再次实施违法停车行为。
除上述十种情况外,公安交管部门将首先提示纠正违法停车行为。经提示纠正,自行清除违法停车行为的,不予处罚;未按要求出发的,依法处罚。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遵守法律法规,有序停放车辆,共同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
原标题:《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违法停车管理,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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