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粉丝帮助“出气”,谁来承担损害责任?
记者|马付才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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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社交媒体应用已经成为人们手机中的“常客”。在这种背景下,“网络名人”应运而生,其影响力也成为网络社交媒体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尤其是视“网络名人”为偶像的粉丝群体,既有“老师朋友”的教学关系,又有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还隐藏了网络暴力等负面问题。例如,粉丝以“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偶像而攻击他人等等,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等。
那么,如果“网络名人”粉丝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侵权的后果将由粉丝还是“网络名人”来承担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很难追究责任。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网络名人”与粉丝共同网络侵权的例子,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模仿“网红”穿搭被“网络暴力”
李芸(化名)是一个拥有41万粉丝的网络平台“网络名人”博主。他喜欢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发布亲子日常生活和服装笔记,与网友分享,在网上有很高的知名度。朱娟(化名)最初是李芸的忠实粉丝,双方互相加好友。朱娟生活在湖南省长沙市,李芸生活在广东省深圳市。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交集。
因为朱娟和李芸身高体重差不多,朱娟看了李芸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搭配笔记后,经常模仿李芸的服装,也在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上发布。
李芸有自己的网店,分享衣服是为了促进网店服装的销售。起初,朱娟经常在李芸的网店买衣服。后来觉得李芸的网店衣服贵,质量差,就不买了。通过网络平台,李芸在朱娟的网上笔记下发布了一条信息,表达了对朱娟模仿行为的不满,看到朱娟模仿自己的衣服,却没有在自己的网店买衣服。之后,朱娟的网上笔记涌入了大量的最新评论,指责朱娟效仿李芸的衣服。因此,朱娟关闭了他在网上账户下的评论功能,但他仍然收到了很多私人聊天,侮辱和辱骂他。
朱娟不堪入侵。以《我被30万粉丝“网络名人”网络暴力事件》为标题,连续发布了5篇网络笔记,称自己只是喜欢李芸的搭配,并没有盈利。看到朱娟的网上笔记后,李芸还发布了网上笔记反驳,并编造了朱娟在自己的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的事实,以及朱娟被邀请成为一名博主来盈利。这篇网络笔记发表后,朱娟遭到了李芸网友更严重的攻击和侮辱。
他只是模仿“网络名人”,却吸引了对方粉丝的“网络暴力”。朱娟向法院提起李芸诉讼,要求法院立即停止侵犯他的名誉权,道歉,并在某网络平台发出书面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声誉,承担1050元的合理费用,以防止侵权,支付5万元的精神安慰费。
被判公开道歉的“网红”
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后,李芸辩称,粉丝的行为不是他自己的行为,而是朱娟自己发布的网络笔记,这是朱娟自己对此事件的评论,与他自己无关。2022年8月,开福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娟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案判决后,朱娟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李芸是否构成了侵犯朱娟名誉权。李芸需要对他的粉丝的行为负责吗?朱娟有错吗?
对于这一点,长沙市中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李芸发布笔记,编造朱娟恶意退货,被邀请成为一名博主来盈利。明知朱娟在相关笔记发布前遭到了粉丝的侮辱和攻击,他仍然歪曲事实在某个平台上公开发表,并将朱娟的图片上传到笔记中,这是利用他的知名度传播事件的主观意图。他的主观过错明显,违法。李芸的侵权行为与朱娟的名誉受损有直接的逻辑关系,李芸应该承担侵犯朱娟名誉权的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李芸的粉丝大量涌入朱娟的笔记下攻击朱娟,李芸对粉丝的集体行为负有责任。首先,李芸通过微信粉丝群吐槽此事。得知朱娟的相关信息后,粉丝们涌入朱娟的笔记下进行评论,这是非常自然的。其次,朱娟被“网络暴力”几个小时后,李芸发布了相关笔记。笔记发布后,网络暴力进一步升级;最终,虽然朱娟未能证明粉丝的行为是李芸指示的,但“朱娟与李芸发生矛盾”的原因是“粉丝为李芸发泄愤怒”是结果。为了维护李芸的利益,粉丝的动机和目标。
关于朱娟是否有过错的争议焦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娟反击李芸的言论确实不当,导致其与李芸的矛盾激化。朱娟应该承担与他的过错相匹配的责任。
最后,经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芸构成了对朱娟名誉权的侵害。鉴于李芸发表的评论和笔记已经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李芸被判向朱娟道歉,并在李芸注册的一个平台账户上发布了一封公开道歉信,以消除对朱娟的影响,恢复他的声誉。朱娟为固定证据支出的1050元公证费属于实际支出,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朱娟对侵权行为的影响和激化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朱娟要求李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撤销一审判决的民事判决;最终判决生效后3天内,李芸在某平台账户上连续15天发表道歉声明,向朱娟公开道歉,赔偿朱娟1050元的合理支出。
难以认定“网红”和粉丝群体侵权行为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名人”和粉丝在网络侵权中有三种侵权形式:“网络名人”独立侵权、“网络名人”与粉丝共同侵权、基于粉丝侵权的“网络名人”特殊侵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一级法官曾慧红表示,法律并不禁止效仿他人的着装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着装的行为非常普遍,大规模生产的服装让顾客“撞衫”也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朱娟模仿李芸的着装行为并不违法,不应受到指责。作为某平台的服装博主,李芸分享自己的穿着思路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不禁止其他人模仿自己的服装,甚至鼓励消费者选择自己分享的同款服装。本质上,朱娟和李芸分歧的根源不是朱娟模仿李芸的衣服,而是因为朱娟模仿李芸的衣服,而不是一直在李芸的网店买商品,而是从其他家庭买了同样的衣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刘青认为,司法实践难以认定“网络名人”和粉丝群体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芸并没有真正参与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但是作为“网红”,李芸对其41万粉丝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控制。因为李芸有一个微信粉丝群,为他影响和控制粉丝行为提供了基础,李芸在微信粉丝群中的言行会对他的粉丝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偶像光晕”下,李芸的声音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诱导性的话语也可以让粉丝以偶像或偶像的名义产生集体情绪,引导粉丝舆论。在朱娟网络平台账号下,李芸留言并在粉丝群中吐槽后,他的粉丝随后对朱娟进行了攻击,证实了这一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芸有责任控制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从而形成特殊的侵权行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钟玺波认为,“网络名人”要求“网络名人”为他人的言行承担责任,既不能预测事件的发生,也不能控制事态的发展,更不能决定事件的结果。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网络名人”,李芸没有通过事先提示、事中发声、事后警告、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等方式控制粉丝的不当行为。,他不会有免责的理由,他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原题:“网红”粉丝帮“出气”,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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