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绝不允许和防止侵犯党员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况:
1.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票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规定参加投票,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择任何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通过规定的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人的权利。
对于阻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恶劣行为,如强迫、威胁、欺骗、笼络等。,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如何,都应予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会给予警告,直到党内职务处分被撤销。
2. 阻挠、压制指责、举报、指责,或擅自扣除、销毁指责、举报、指控材料,或故意向他人泄露。
指责是指党员对党组织或其他党员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不同意见。举报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揭露,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投诉是指党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求维护自身权益,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 压制党员的辩护、辩护、作证等,造成不良后果。
辩护是指党员向党组织解释和解释自己的问题,并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处分或评估自己时作出声明和辩护。辩护是指其他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处分或评估党员时,对讨论的党员作出有益的证词和辩护。作证是指党员向党组织提供证词,并就自己所知道的事情作出证实。
4. 压制党员投诉,造成不良后果,或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党员投诉,
投诉是指党员对党组织给予个人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和审查结论不满意的,按照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公平处理的要求。
5. 其它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在监督纪律工作中,发现一些人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损害指责人、举报人、指控人、证人等人的个人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虽然有些人没有使用职权,但他们威胁和威胁相关人员是为了报复。这些报复指责人、举报人、指控人、证人等员工的行为性质不佳,应当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关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规定与刑法中关于破坏选举罪和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之间的区别。如果党员有上述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如果他们同时涉嫌侵犯和破坏选举罪或报复陷害罪,他们应该适用一般规则中的纪律法规衔接条款。
标题:“党纪学习教育”这些行为侵犯了党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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