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奖励主播45万元,丈夫要求退款,法院判决

2024-06-01

伴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经常出现喊叫“情感牌”的奖励乱象。


有些粉丝沉迷其中


持续打赏


不但损失了金钱


引发家庭纠纷


还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


法律上如何定性“爱”的奖励行为,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获得高额奖励。配偶一方可以要求退款吗?如何通过司法裁判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最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人直播奖励退还纠纷。


主持人“诱导”女性疯狂奖励


杨某和妻子高某一起经营了一家餐厅。业余时间,高某逐渐爱上了手机直播。他在直播中认识了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并从最初在直播中与孙某的线上互动发展到线下约会。与此同时,孙某用各种文字表达了对高某的爱,并诱导他在直播中疯狂刷礼物和奖励。


「保时捷以上您点点」


粉红嘉年华


“520红包”


"尽最大努力保护你,包容你,让你开心"


从孙某和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中可以看出,里面充满了超越正常主播和粉丝关系的诱惑奖励和交流对话。


高某利用其在直播平台注册的2个帐号,在9个月内向孙某发送了18293次虚拟道具。根据统计,高某在孙某直播间分别奖励使用了9176775枚虚拟道具币,其中孙某获得了45万多元的直播收入。杨某发现异常后,以高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退还总收入45万余元。


直播奖励是赠与还是消费?


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对奖励的特点存在分歧。


杨某说,高某和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们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朋友关系,主播和粉丝之间的正常关系,他们在微信上的沟通内容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无休止的“性别关系”。在主播与粉丝的关系逐渐发展成所谓的“情人”关系之后,高某和孙某的特点发生了变化。高某疯狂地给孙某刷礼物,本质上和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的礼物是一样的,双方所谓的关系是不正当的,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杨某要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应退还高某的奖励金额,收入超过45万元。


主播孙某辩称,他同意高某为了获得45万多元的利润而发送虚拟道具,但他认为主播和粉丝之间的互动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高某给直播平台充值奖励的行为属于支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本质上是娱乐消费行为,不是赠与行为。


本案第三人的一个直播平台表示,本案当事人没有向我们主张权利。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没有识别主播和粉丝线下实际关系的权利和技术能力,也无法知道客户的目标和意图。该案涉及三方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会有违约行为。


如何确定网络直播奖励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本案不仅涉及客户与主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赠与合同理论和服务协议讨论直播奖励的争议。


判决退还一半收入


在很少有案例可循的情况下,通过收集信息和实地走访,本案合议庭对直播行业的流量实现方式有了深入的了解,对主播的营销演讲内容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了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最后,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第一,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客户观看直播并奖励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二是根据奖励金额和夫妻财产协议,确定一方奖励是否损害另一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第三,公序良俗原则是确定直播奖励的基本有效条款。


基于此,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的直播奖励虽然是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却以恋人的身份线下与孙某见面交流,突破了主播与粉丝的正常关系,违背了公共道德和善良习俗,向孙某的奖励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与此同时,孙某知道高某的婚姻状况是已婚的,还以情人的身份与他相处,并引导他进行奖励,也有一些过错。现在,作为夫妻另一方,杨某要求确认奖励无效,并要求孙某返还财产,以高某违反公序良俗,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酌情给予部分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在十天内将其收入的一半22万元退还给杨某。


案结并非终点,治理方是初心。因此,案件涉及的主播在案件涉及的业务平台中存在暗示、诱导、激励、私下联系客户大额奖励等情况。为防止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内容审核和积极引导,加强账户监管和处罚,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风险提示,及时处理“充值入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诱导信息。


平台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对涉案主播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标题处理。针对奖励混乱,制定主播健康分管制度,按分数逐步管理主播账号。对于分数较低的主播,采取限制PK使用和奖励功能、停止非法直播收入提现等措施,持续营造一个干净积极的网络环境。


统一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


网上直播奖励一般是平台客户注册账号,根据需求完成网上充值,使用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并在网上名人直播时发送。


近年来,未成年人的奖励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的大额奖励和游戏充值行为不适合他们的年龄和智商水平。如果他们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他们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退还该款项的支持。然而,成人奖励行为的有效性仍然存在争议。本案合议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成年人是否参与奖励和奖励金额应该由理性决定。奖励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正常消费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不予退还。另一种观点认为,越来越多的成年人沉迷于直播,一些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恋等为由诱导观众奖励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办案要实现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经过综合考虑,法官最终认为,直播奖励涉及平台、主播、相关机构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人直播奖励行为是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奖励完成,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行为,合同不应随意以退款的形式终止,这应与其他网络交易行为和支付行为一致。但是,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所获得的奖励,如男女婚外情相处、诱导奖励等,不应予以保护。因此,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还应坚持从网络服务合同的角度,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客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明确裁判规则,既要明确直播奖励的法律性质,及时制定分数,制止争端,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突出司法温度。


此外,直播平台对低俗内容数据的处理是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内容混乱,开展了“清晰行动”等专项活动。如果平台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在涉及夫妻要求直播奖励退款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区分平台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和私法责任,避免过度扩大家庭审判规则。同时,针对直播奖励的特点,从法律可操作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规模,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涉及欺诈、诱导、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


题目:“妻子奖励主播45万,丈夫要求返还,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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