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密云法院一案当选北京法院行政审判经典案例。

2024-05-13


密云法院认真贯彻新时期行政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行政纠纷本质解决。北京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经典案例,当选为“方某起诉镇政府、区城管委履行行政补偿职责”。


2018年,某区政府发布了《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规定了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的职责、地上物拆迁补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结算。区城管委员会是建设单位,其职责包括:项目建设与拆迁机构协调,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给地方政府。属地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某承包的土地部分在工程建设范围内。2018年9月至10月,某镇政府对方土地进行了地上物清登记,其中地上物业所有人登记在方某、甲种植场、乙公司名下。经过评估,方某承包地的地面物评价为42 051 367元。方某同意上述评估结果,并将土地交付给某镇政府,而不与某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得到补偿。2021年,经方某申请,某镇政府向方某发放经审批无异议补偿金1 900 000元。2022年3月,方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镇政府、区城管委员会按照评定金额给予赔偿。经审理,密云法院增加了甲种植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某镇政府表示,评估结果未通过审核,原因是涉案地上物包括《拆迁补偿方案》中未涉及的被种类和苗木合理密植程度不明确。区城管委员会于2021年组织召开询价会议,再次制定《地被补偿询价方案》。区政府于2022年3月发布《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补充意见》,配件为《地被补偿询价方案》。根据询价方案,方某地上物补偿总额为30。 325 314元。由于方某不承认该补偿总额,所以某镇政府没有向其他补偿发放。区城管委员会表示,新的补偿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应当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评估补偿。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为区级道路工程,区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应当由区指挥部和财政局审查,未完成的事项也应当由区政府审查决定,因此涉案项目的补偿主体是区政府。考虑到涉案地上物已清除近五年,原告的补偿利益延迟,以被告不合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将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与第三人的地上物分配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上述程序短则半年,长则不可预测。较长的诉讼周期会导致当事人损失无法及时填补,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会大大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造成当事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不信任和对抗。


为了防止程序空转和衍生其他案件,努力解决行政纠纷,合议庭和方某、第三人多次解释和协调,积极走访行政单位,确定争议解决方案,积极推进多方协商解决,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多方真实需求和被告履行能力。在各方都表示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密云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决,一是协调各方确定解决方案;二是推动方某和第三人在本案中处理矛盾,打包解决。因此,密云法院启动了“四级递进解决”机制,主办方、院长、主管院长、院长一步步解决问题,上门走访各方20余次,耐心沟通协调,解答问题,组织行政单位负责人协调会议四次,主管区领导联合解决交流会议两次,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三次。最终,各方达成调解意见,涉案地上物补偿30 325 314元,扣除已支付的1 900 除000元外,某镇政府一个月内支付剩余补偿28 425 三十四元;方某与第三方之间制定分款方案,某镇政府按分款方案支付一人和第三人的相应赔偿。在这一点上,争议五年的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实质性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程序空转的典型案例。


密云法院经核实,主动增加甲种植场和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针对原告方某以某镇政府和区城管委为被告提起要求履行赔偿职责的诉讼。经全面审查,明确争议的症结和各种矛盾,根据《道路工程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区城管委员会和某镇政府对非本案被告不合格,但区政府实际上涉及工程补偿主体。考虑到法院对区政府对被告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增加其参与诉讼,区城管委员会有责任将拆迁补偿资金拨付给当地政府,某镇政府有责任与被拆迁户签订地上拆迁补偿协议。虽然区政府是涉案项目的补偿主体,但二被告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建设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中的具体工作,即使区政府向被告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有关赔偿工作也是由二被告具体进行的。另外,案件中还发现,原告和第三人地上物涉及的补偿已由区政府经区城管委员会拨付给某镇政府。此外,案件中还发现,原告和第三人地上物涉及的补偿已由区政府经区城管委员会拨付给某镇政府。因此,第二被告是实现原告和第三人补偿的重要环节。密云法院积极推进一揽子行政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以防止程序空转和衍生案件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诉累的不利后果。


密云法院主动服务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依托法院联动机制建立对话平台,启动行政纠纷“四级递进解决”机制,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明确行政单位的流程责任,不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眼于解决当前赔偿纠纷和调解协议的落地实施,消除多方顾忌,获得当事人信任和行政单位支持,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密云法院院长、副院长多次参与纠纷判断,促进副区长参与协调解决,最终实质性解决纠纷,以最少的程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本案始终坚持本质解决行政纠纷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探索处理多方冲突的最佳途径,深入调和各方利益,努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实现利益为落脚点,寻求最佳调解方案,最终促进当事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程序空转和后续纠纷的扩大和衍生,真正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有效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供稿:王艳菊 沈滨


编辑丨高嵩


批准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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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密云法院一案当选北京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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