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门法院劳动争议案例(三)

2024-05-08

案例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应享受伤残津贴。


【裁判要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伤造成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应支付伤残津贴。


【简要案例】2014年3月,史某进入一家农副产品公司工作,负责清理机械设备和一些杂务。一家农副产品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在此期间,史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0年11月30日晚11点,史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不小心卷入机器,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拇指和第一掌骨缺失。史某的伤势被认定为工伤,经评定构成六级伤残。史某遂提到仲裁,要求某农副产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裁定,某农副产品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等损失94826元;史某驳回了这一需求,理由是他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法律依据主张伤残津贴。史某遂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因工伤残被认定为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伤残津贴,但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津贴,用人公司需要为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分配工作。但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六级以上残疾员工,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主张残疾津贴。考虑到史某年老、身体衰竭、残疾、经济来源不足,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法院充分解释了一家农副产品公司,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家农副产品公司一次性赔偿史某工伤保险待遇(含伤残津贴)总额20万元。


【典型意义】伤残津贴是对因工造成残疾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超龄工伤劳动者是否享受伤残津贴可以直接适用,但劳动者既没有享受养老保险,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仍然需要通过提供劳动来养家糊口,也没有相应的方法来填补工伤带来的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一家农副产品公司在公司无法安排史某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等因素,酌情一次性赔偿伤残津贴,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


题目:2023年海门法院劳动争议案例(三)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