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披露技术秘密,恶意抢注商标...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大放!

2024-05-07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


保证科技创新的经典案例激励


今日,跟随小夏的脚步。


一起来看看第二期的精彩内容吧~


高水平的服务对外开放


经典案例目录


◆案例1: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


——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泉州某工艺品公司等损害作权纠纷案件


◆案例2:技术秘密在跨境技术合作中的保护


——远程公司和巨某公司等损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案例3: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艾默生公司诉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例4:商标侵权行为平行进口认定


——百某投资公司诉鑫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01


2023年经典案例


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


——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泉州某工艺品公司等损害作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件


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主张祁阳一家贸易公司申请出口的商品与其在国外销售的作权商品完全一致,涉嫌损害其作品的作权,因此向海关提出临时保障措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法院对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提交的所有权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对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初步核对,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在要求厦门某进出口公司提交足额担保后,判决祁阳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拘留的商品。行为保全裁定做出后,泉州某工艺品公司主动申请作为被告加入案件诉讼。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来自英国的公证书和附加证明作为证据。由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案件审判前在中国生效,相关文件由公约缔约国成员出具,法院依法采纳了这一证据,固定了案件的重要事实。


最终,积极推动双方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依法判决祁阳一家贸易公司立即停止出口被海关拘留的货物。行为保全裁定做出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案件得到实质性解决。


知识产权保全申请能否成立,主要从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侵权成立的可能性、申请人是否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害、提供担保的情况、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


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第一次”。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市首次判决支持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高效响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对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第二个“首次”系《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我市首次适用该公约在司法案件中采取证据,突出不断提高对外审判工作水平,全面履行国际公约责任的司法责任。最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现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承办法官:薛潇法官)


典型意义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量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合理谨慎地利用行为保全措施,判决停止出口被海关拘留的被控侵权货物,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它有效地保护了创新和创造,弘扬了创新意识。另一方面,它在现代治理能力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纠纷的本质解决,实现案件的解决。


本案对知识产权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认定,以及《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在司法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司法本质解决纠纷的思路和做法的实践,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参考作用。


02


2022年度经典案例


技术秘密在跨境技术合作中的保护


——远程公司诉巨某公司等损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基本案件


远程公司主张“卷带式出药装置”使用的技术属于技术秘密。与天某公司合作时,被告陈某华作为发明人申请了涉案专利,六名被告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天某公司、华某、王某平、何某非法披露。


经审理发现,在申请涉案专利之前,远程公司与天某公司签订了涉案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发了自动分药器、药品管理和远程医疗产品。知识产权归远程公司所有,并约定保密、不规避、禁止竞争。合同履行时,何某及时任天某公司开发部经理王某平、业务部经理华某代表天某公司参与合作项目研发。双方于2016年12月终止合作。2020年7月,天某公司被股东华某发行,王某简单注销。2017年2月,巨某公司由何某等人开业,王某平、华某曾在巨某公司工作。远程公司提倡的秘密点包括:带式出药机芯技术、药袋分药器结构技术、扫描头和药袋上的二维码和黑色标志的印刷位置技术、送药机技术和设备框架图技术。上述秘密载体为远程公司与案外公司及本案部分被告之间的往来邮件。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带状连续药袋智能服药提示设备”,申请日期为2016年9月,申请日期为2016年12月,授权日期为2018年9月。提交申请时,发明者为陈某华,申请者为华某,后来申请者由华某调整为陈某华。2017年3月,申请人由陈某华调整为巨某公司。权利人由巨某公司于2019年1月调整为华某。2020年8月,权利人由华某调整为巨某公司。


远程公司在审判中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1、2、3、4技术解决方案与远程公司提倡的“设备框架图技术”相同;附图5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秘密点“扫描头和药袋上的二维码和黑标的印刷位置技术”相同;涉案专利权要求1、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所有秘密点相同;被诉专利说明书第[0050]段所述内容与秘密点“卷带式出药机芯设计技术”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远程公司提供了两张收据,总额55,000元,主张是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费用。


法院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核实,涉案四项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多名被诉侵权人参与了涉案合作项目的R&D工作,具有触及和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高概率。经核实,可认定涉案专利包括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人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侵犯了远程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然后判决:巨型公司、华某、王某平、何某、陈某华停止侵犯远程公司的技术秘密;巨型公司、华某、王某平、何某、陈某华连带赔偿远程公司财产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驳回远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判决之后,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行业交流合作中,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规模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基于商业秘密是一种因其秘密性和竞争优势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形式。合作协议约定其所有权后,合作方直接转换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修改改进后转化为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商业秘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前商业秘密被后专利损害,本质上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披露和使用的专利信息。随着专利的公开,被公众所知,商业秘密中包含的商业秘密随着秘密因素的丧失而无法保持原有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基于此,除了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内容外,纳入审查的被诉侵权信息还应包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以及专利审查档案的说明。商业秘密是当今公司最宝贵的资产之一,已成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焦点。


本案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充分保护跨境技术合作成果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新兴产业现代医疗需求的及时响应,释放了推动跨境技术合作市场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帮助优化经营环境、提升新产业科技实力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本案从商业秘密的本质出发,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确定路径和标准, 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承办法官:叶鑫欣法官)


典型意义


生物学和健康产业是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秘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本案分析了跨境技术合作开发中的技术秘密和专利矛盾,定义了专利整体技术规范与技术秘密的关系,为维护跨境技术提供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保护指导,展示了厦门法院的裁判水平,对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技术引进合作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标准化作用,指导了市场创新主体合法合规的创新行为。保持健康、有序、优质的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发展。


03


2021年经典案例


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艾默生公司诉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基本案件


爱适易是世界500强企业艾默生旗下著名的食品垃圾处理器品牌。2010年至2019年,王某平利用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和厦门海某百川公司,在多种类型的商品上注册了48个与艾默生公司“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艾默生对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无效。王某平、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在起效行政判决中已认定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等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继续实施批量注册。


除涉案商标外,王某平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还申请注册了数百个与其他知名品牌相似的商标。厦门兴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明知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某百川公司、王某平实施批量注册,仍为其提供服务咨询。


艾默生公司要求上述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法院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某百川公司、王某平应立即停止申请与艾默生公司“爱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兴浚公司应立即停止帮助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某百川公司、王某平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爱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王某平连带赔偿艾默生公司财产损失120万元。兴浚公司对其中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48万元;厦门海某百川公司、王某平连带赔偿艾默生公司财产损失40万元,兴浚公司对其中的4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16万元;厦门某尔水精灵公司、厦门海某百川公司、王某平、兴浚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上述被诉侵权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判断批量商标抢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平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艾默生公司只能通过商标异议、无效申请甚至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付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受诉侵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艾默生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案还涉及侵权诉讼是否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商标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由被诉商标注册引起的财产关系,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不得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还认定,从表象上看,批量商标注册行为是在不同时间实施的单独行为,甚至是由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公司注册。考虑到批量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发现侵权时间的滞后性和批量注册行为的危害,每个商标注册行为不应简单分离和独立审查,而应从整体上进行审查和判断。对于继续抢注同一系列商标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此案还涉及商标代理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一般而言,对于商标代理公司来说,不能严格要求过度审查注意义务,否则不利于商标代理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商标代理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仍然接受委托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商标代理公司应当与委托人就其代理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 谢谢爱芳法官)


典型意义


近几年我国商标申请量一直居世界第一,但随之而来的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现象也日益突出。在理论和实践中,如何加强使用责任,打击恶意抢注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成为一个难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将打击恶意抢注、商标囤积作为工作要点。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体现了司法部门对遏制恶意抢注的关注。


04


2019年经典案例


商标侵权行为平行进口认定


——百某投资公司与鑫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件


百某投资公司声称,摩得罗是第5922443号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通过摩得罗及其相关公司的持续经营,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普遍的影响力。摩得罗公司授权百某投资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及相关商标,并有权维权侵犯涉案商标。在未取得摩得罗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鑫某公司进口了涉案商标啤酒产品,构成了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严重侵害。


百某投资公司要求法院裁定新某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销毁所有进口侵权产品。新某公司赔偿百某投资公司财产损失59万元。


法院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某公司提供的货物由摩得罗公司销售给图毕分销有限公司,图毕分销有限公司销售给萨尔菲多元化商业责任有限公司,萨尔菲多元化商业责任有限公司销售给新某公司的相关发票和公证证书、发票扫描二维码公证书和翻译,以及通过扫描发票上二维码验证发票真实性的网站,是墨西哥税务总局官网的相关公证书。同时,发票上的货物数量和销售时间可以与新公司进口的啤酒数量和时间相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优势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货物来自摩得罗。


与此同时,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口的,符合平行进口产品的要求。商标法保护了标志与商品来源的对应性,商标禁用权也是由此建立的,而不是为商标所有者垄断产品的流通而建立的,即商标使用规则应该是市场自由经济所必需的基本规则之一。被诉侵权商品来自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完成了商标的商业价值,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会阻碍建立市场自由经济秩序的过程。目前,《商标法》等。并没有明确禁止平行进口,百某投资公司也未能证明新某公司进口涉案啤酒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混淆商品来源。


法庭裁定驳回百某投资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百某投资公司拒绝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涉及多种因素的利益衡量,如消费者利益、商标所有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处理应从商标权利的区域性、权利使用的原则和司法政策出发,既保护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又禁止其利用优势地位人为划分市场,获得不合理的垄断利益,损害了客户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本案明确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明确标明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声誉,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要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但在知识产权不稳定或侵权认定难以判断的情况下,要慎重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兼顾及时保护和适当保护的精神,合理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当选“2020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


(承办法官:谢爱芳法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商品平行进口有关的纠纷,通常涉及多方利益,情况复杂。法院利用民事证据规则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从而明确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对商标所有人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混淆商品来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商品平行进口现象日益普遍。海关扣押了平行进口商品,给平行进口经营者带来了损失和困扰,也影响了当地的经营环境。


本案合理划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平衡了进口国权利人与平行买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帮助企业合理预期自己的行为,防范侵权风险,为规范进口贸易秩序和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审判实践经验。


延伸阅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与海关紧密合作,通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快速获取证据,查明事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海关、厦门市贸促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就跨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达成共识。备忘录的签署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朋友圈”,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增添了新的动能。


供稿:知产庭


原标题:“非法披露技术秘密,恶意注册商标”...典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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