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村支书私自分包50亩土地,法院判决!

2024-05-03

未经民主协商程序


村干部不能对外分包土地


案情简介


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朱某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该村50亩土地转让给某经营,运营时间为11年,运营费为每亩每年400元。双方同意,如果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照每年剩余种植年限每亩600元的标准,对某人进行赔偿。之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于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朱某。朱某离职后,村民委员会以朱某未经民主协商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某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村集体土地退还50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朱某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某分包村集体土地,未经法定民主协商程序,未经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朱某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于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裁定,村民委员会将其占用的土地退还给村民委员会50亩,并根据平等原则,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责令村民委员会退还合同剩余土地4年的承包费8万元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法院说法


根据法官的说法,案涉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涉案农村土地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提前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朱没有履行村民集体民主协商程序,也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同意。他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外村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认定,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村集体土地未经法定民主协商程序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分包土地的行为,有效保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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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村支书私自分包50亩土地,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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