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三优 | 打造司法为民示范法院品牌 聚焦群众感知,聚焦便民利民利民

04-26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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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力打造司法为民示范法院品牌 聚焦群众感知,聚焦便民利民利民


2023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焦“公平效率”主题,深入开展“司法为人民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在司法为人民提供实际招聘和实效,全力打造高品质司法服务品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2年,淄博在全省法院率先实现二级法院12368热线集中接听、统一派单、集约管理模式,按照“一门受理、一听即办、一管到底、一次办好”的服务标准,打造“一窗对外服务”总客服。截至目前,共接听来电8万余通,热线接通率和满意度始终保持100%。 。淄博法院努力践行“小案大案小案大办”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把诉讼群众当家人,把诉讼案件当家人,以“ 比如我在诉讼的境界办理了每一起案件,联合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交警等。 与保险、妇联、工会等建立纠纷一体化调解机制的15个部门 20 通过合作共治指导调解、司法建议靶向治理等方式,多个产业协会正常对接,推动 10 减少了类重点纠纷的源头。2023 2008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了15项暖企安商措施,包括“保立审执破”,设立了58名企业服务专员,会同市场监管局等。 8部门制定了依法处理职业检举索赔的建议,设立了6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站,审结破产案件 93件,确保8000多名员工再就业,全力以赴,加快经济复苏,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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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法院:” 打 ” “ 播 “结合促执行,” 拘 ” “ 和 ” 并举保民生


“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执行纪律,规范文明执法,以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的胜诉权益。出发!” 4月17日上午5时30分,随着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命令,“谈执利剑临清”小案集中行动正式拉开帷幕。


人民法院报抖音号、聊城市新闻媒体中心、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抖音号、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抖音号四家媒体同步线上直播,线下执行人员斗志昂扬,剑指“老赖”,线上执行法官以案释法,震慑被执行人。


执行行动共执行12起案件,执行完成5起案件,执行和解5起案件,执行到位额度36万余元。两名被执行人最终因拒绝执行法律义务被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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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阳区法院:重新审查使力,解决小额贷款纠纷


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被告赵某与陈某某等人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额超过5万元,并约定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经过多次出让,该债务最终出让至债务受让人王某某。由于赵某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某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赵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实施过程中,赵某拒绝接受原判决,认为贷款协议的金额包括服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费用。赵某实际到达贷款本金不足4万元,原贷款协议存在砍头利息、利息本金计算错误等问题。,并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杨名峰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调取了原审档案,向双方核实了情况,并仔细核实了赵某借款还款账户的每笔交易。最后发现,虽然借款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但实际打到赵某银行账户的金额不到4万元是真的,但双方之间的争议并不是很大,然后进行了调解。经过与双方的多次沟通和解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主动放弃了部分资金。赵当场将协议资金交给法院,撤回了再审申请,也促成了案件执行案件的结案。双方握手言和,感谢法院的再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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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鲁法案例[2024]


■淄博市高新区法院:工程审计迟迟没有结束,什么时候才能完成“背对背”支付条款?


2020年7月15日,某材料公司中标淄博高新区某R&D房屋配套设施工程采购项目,并于7月17日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品牌、型号、价格等。合同第六条规定:“按照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节点工程款到达后15天内支付至出具工程结算单总额的70%工程款并退还履约担保金(免息),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单价的97%工程款,剩余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三年)满时无质量问题免息结算。“合同签订后,某材料公司向某工程企业供货485757元,并开具发票。某工程企业已支付333664元,剩余款项153094元未支付。该案涉及的项目已于2021年7月竣工验收,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直到诉讼辩论结束。


原告某材料公司向法院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被告某工程企业辩称:原告告诉请求款项的支付条件没有达到,因为涉案工程的审计工作还没有完成。


“背对背”条款在合同支付条件中约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第三方因付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法履行第一个条件。为了避免付款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收款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收款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就应保证收款人对价格的合理期望,付款人应履行支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某工程企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材料公司扣除3%质保金后138520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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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鲁法案例[2024]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不明时,律师是否需要为再审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刘某某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但只约定了案件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案件的案件编号或程序阶段。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服务咨询,实现了刘某某的诉讼目的。案件到位后,代理合同约定的案件终止。但刘某某至今未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某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某辩称,某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相应的代理责任,不符合代理费支付条件,因为代理协议涉及的案件后期经过再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某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服务,并实际达到诉讼目的,刘某某已经达到了支付代理费的条件。合同约定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的程序。非案件必经程序是双方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无法确定案件重审诉讼也是受托人的代理事项。在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 “案件代理费按对方或法院判决后执行庭实际收回金额的20%收取”,由于最终债权金额被再审改判,我院以最终债权金额为基础,判决刘某某支付法律服务所代理费3.5万元。


原题:三强三优 | 打造司法为民示范法院品牌 聚焦群众感知聚焦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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