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娜|数字化赋能案件质量评估的路径和机制建设

2024-04-22

原创 赵丽娜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案件质量评估是人民法院以内部控制方式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而且透析现有的评估实践,已经普遍进入评估团队乏力、评估程序失范、评估标准不同、效率释放不足的瓶颈状态。数字化技术以数字化时代的变革机遇为切入点,为评估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料,支持深度数据挖掘的强大算率。在此基础上,积极转变评估理念,整合人机合作优势,探索构建以“机器-人工-机器”为驱动逻辑,借助“自查-被查-自查”的评估方法,实现“个案-类案-系统”效率释放的数字评估系统,促进评估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转变。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问题,司法现代化正是中国式现代化问题的含义。就司法工作而言,案件质量是人民永远关注的话题,而案件质量评估是人民法院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加强自我监督、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但是,随着案件基数的急剧增加,传统的人力评估方法已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站在全新的历史定位下,如何寻找现代科技的动力,推动案件质量评估的转型变革,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亟待回答的时代问题。


第一,现状检查: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的价值定位和实践群像


案件质量评估以案件质量为基础。清理价值定位的来源是我们检查和评估工作现状的初衷,也是下面讨论如何有效发挥评估功能的核心前提。


(一)


案件质量评估的价值定位


案件质量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估。它是法院内部控制的重要载体,从立案到执行,从程序到实体,从证据采纳到法律适用。单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事后监督,但其功能价值并不局限于以后的纠错。案件质量评估的价值定位可以从低到高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首先,评估的直接作用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通过对案件的阅卷评审,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司法腐败,依法纠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清除错误案件和缺陷案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是全面把握审判质量形势,是评审的主要功能。评估作为案件管理的关口阶段,可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评估审判质量运行的真实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完成审判质量的动态管理。三是评估的重要价值在于引导法律适用的统一。从个案中剥离评估的视野,也是发现不同审判员、不同合议庭、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判决或类别的有效途径,为后续研究总结和促进法律统一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样本。四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是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永远是一种方式而非目的,其本质是对被评估人办案工作的支持。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形成常态化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避免审判权、执行权等的滥用。,防止和减少质量缺陷,及时判断裁判困境,从而达到通过评估促进质量和效率,保证质量和效率公平的根本目的。


总之,评估中既有后纠错功能,也有预防功能。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在评估过程中完成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源头治理。


(二)


实践群像案件质量评价


我国案件质量评估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郑天翔院长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将派出约三分之一的审判人员,并会同有关法院逐一对一类或几类案件进行评审,进行“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通过“解剖麻雀”检查案件质量。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法院开始自发地探索建立案件评估机制,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评估。进入21世纪10年代,全国法院开始系统建立单独的审判管理机构,案件质量评估成为审判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目前,权威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规范性文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颁布。然而,经过多年的探索,地方法院普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案件质量评估方法。在本文中,笔者查阅了一些法院官网的信息,为了了解评估工作的客观情况,选取了六份具有一定典型性的基层法院评估规定文件。见下表1所示,目前各地法院发布的评估方法相对系统全面,如案件质量评估的目标和任务首先明确;确定评估工作的领导部门、组织部门和实施人员;主要采用常规抽查、重点检查、重点评估等评估方法;规定评估结果的出具流程,允许各业务法院复议评估结果;案件质量是通过划分等级来区分的。并且多实行评分制;结果以审判管理部门的通报方式呈现,评估结果也与绩效评估基本挂钩等。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零星法院已经开始对数字技术进行评估,亮点突出。例如,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推出了一个新开发的“瓯融案例智能评估模块”。该模块可以在5秒内基于案例审理信息节点和重要信息完成流程事项的自动评估,并可以用大数据“笔”形成案例评估画像,用可视化图表勾勒出完整的“法官画像”,展示法官办理案件的类型分布和评估分数。为案件质量评估开辟了智能化的新范式。



表1 六省市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方法对比


理性思辨:数字时代案件质量评估的困境分析与机遇审查


在各地相对成熟的案件质量评估规则下,评估工作仍然面临许多制约,这种困境不能仅仅依靠健全的规章制度来消除。换句话说,这一节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案件质量评估是必要的,为什么它可以与数字技术融合。


(一)


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困境分析


正如表1所示,地方法院在案件质量评估的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也反映了当前评估工作面临的共性障碍。


第一,严重缺乏人力评估。在评估人员的构成上,一些法院主要由审判监督和管理部门的警察组成,这些警察既有员额法官,也有各种司法辅助人员。后者的法律认知水平和经验相对不足,评估内容通常只能停留在校对错误文件、检查文件标准化等方面。,而实体问题不够深入;有些法院主要从业务部门中抽调中坚力量,而业务部门自己的办案任务很重。兼职考核使其无能为力,实际上会影响考核质量;其他法院选择吸纳律师、学者、NPC代表等外部人群。虽然这种做法丰富了考核团队的多样性,但缺乏考核实践经验也使其在专业性上容易受到质疑。


第二,评估程序失去规范。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评估程序的启动和操作上略有不同,但以下三个程序维度的无序性更值得关注:1。在评估案件的选择上,一些法院由上级法院或法院审判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样,而另一些法院则由各业务部门自行选择提交。无论如何,评估目标都无法覆盖所有案件,导致评估控制存在很大的盲点;2.在评估结果的认定程序中,有的法院可以由评估员和评估小组直接认定,有的法院需要经过合议庭评估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有的法院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甚至医院党组的研究确定;3.在评估结果的反馈程序中,医院评估是使用最广泛的评估方法之一,也容易受到同事之间人情因素的干扰。评估人员发现问题后,私下提示承包商及时调整,最终评估合格甚至优秀的情况实际存在。上述程序中的随机性和混乱性,将制约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三,缺乏评估标准的指导。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注明了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况,但这七种情况毕竟是偶然发生的,审判质量缺陷在实践中更为频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司法改革热点问题”系列中,明确审判缺陷责任又称案件一般错误责任,不影响审判结果的准确性,不符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但在实践理解中,上述概念存在混用、滥用的情况,导致无法横向比较各院之间的案件质量。比如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错误责任分为缺陷错误责任、一般错误责任和重大错误责任。一般错误责任包括法定回避、未依法自行回避等。重大错误责任包括案件定性明显错误,导致变更。再比如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初评为预缺陷案件。


第四,评估效率有待释放。纵观各地的评估细则,评估结果的应用主要采用几种奖惩方式,如发布通知、与承办人员绩效考核挂钩、优秀案例推荐参与评估、错案追究责任等。相对单一的奖惩方式导致法院干警对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可度较低,尤其是一些低级错误“屡评屡犯”的突出问题,但涉及法律统一、裁判规模统一等典型问题的案件未能跟进反思和总结提炼,评估结果普遍不尽如人意。


(二)


在数字时代,审查案件质量的机会


改革路径的选择从来都不是偶然的。虽然案件评估工作和前载一样,面临着各种现实的障碍,但数字时代的到来也让它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期。


第一,数字时代为案件质量评估奠定了数据基础。在人民法院信息3.0版建成的背景下,多年来各级法院聚集了大量案件信息数据,分布在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电子档案存档系统、裁判文书公开系统、类案推送系统、涉案财产信息系统等方面,构成了宝贵的“数据富矿”。与传统的纸质阅卷评审时代相比,数字时代使得完整、丰富的案例信息存储和共享成为可能。评审人员可以更全面、客观、方便地了解案件的审查过程,为推进后续案例判断提供了数据处理的基本条件。"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导权"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数字化技术为案件质量评估提供了计算支持。如上传,目前的评估工作一般采用常规抽查、重点检查和重点评估的方式进行组合。重点检查和重点评估只关注某些类型的特殊案例,而常规评估受制于人力不足,只能采用随机抽样或自报案件的方式,这意味着大量的“小案”和“普通案例”落入了控制的长尾。而且数字化技术的出现打破了这个困境。所谓数字技术,就是利用一定的设备存储、加工、计算、传输各种信息的技术,是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内的各种数字技术的集称。依靠这种强大的计算率,案件质量评估可以突破人力资源匮乏的困境,实现评估范围的全覆盖和评估效率的质变飞跃。


第三,数字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评估数据的挖掘深度。数据信息分析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大量杂乱无章的数据,仅靠人工分析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高质量的分析数据。数字技术可以根据个性化需求嵌入不同的算法模型,然后对数据进行冲击和相关分析,快速筛选和整理数据,形成可视化图表,直观呈现数据变化趋势和集中趋势。在案件质量评估的背景下,在评估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衍生数据”。如果将这些信息添加到算法中进行计算,可以直观地了解各个承办人、部门和单位的办案质量,“让数据发声,让数据联系起来,用大数据思维发现审判规律”,为下一步的判断分析提供更有用的信息,有效提高评估结果的转化利用率。


第三,系统重塑:数字化转型路径探索案件质量评估。


数字化转型是案件质量评估突破上述困境的重要“一子”。在实际转型路径上,本文将从概念转型、系统重塑、配套支持三个方面进行解构探讨:


(一)


概念改革先行


走向数字时代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首先要从思想意识上解决问题。现实中,大多数人对数字化的认知仍然停留在信息时代的思维枷锁中,但数字化和信息化本质上是不同的:信息化是原有工作流程的电子化,是信息技术改造社会运行中的“量变”,而数字化是“质变”。从表象上看,数字化转型是机器帮助甚至取代人工,进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但本质上是整个制度机制的变革重塑。“浙江宣传”微信官方账号曾经举过一个简单易懂的例子: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把100个人做的事情变成50个人做,这只是工作效率的提高。真正的改革是改变整个系统过程,让100个人能做500个人做不好的事情。因此,它不仅是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器”,更是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进入现代化的“道”。


简而言之,数字化转型的认知理念包含三种理性:第一种是技术理性,数字化转型必须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与此同时,在数字背景下,“一切都可以数字化”似乎是一种时尚热潮,但我们不得不警惕海德格尔所说的“技术是最高意义上的虚无主义”。过度崇拜技术理性很容易陷入技术魅力的沼泽。因此,“如果我们想要算法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我们必须承认算法不是万能的”;二是制度理性,指数字技术不断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形成科学理性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制度理性是技术理性的指导力量;第三个重点是价值理性,强调人文关怀,即数字技术的发展不是空中楼阁,而是从人的需求到场景,任何技术创新都需要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价值理性是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的最终归宿。价值理性是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的最终目的地。从这个意义上说,案件质量评估的数字化转型应始终围绕评估促进质量和效率、保证公平的初衷,从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跨越,不断推动评估价值的深度释放。


(二)


系统结构的转变


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结构的重塑是关键环节。如下图1所示,本文在考察上述地方法院前沿系统建设、兴利除弊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基于“机器-人工-机器”的驱动逻辑,构建了良性的人机合作关系,合理结合了案件质量评估智能系统的概念,从点到面促进了评估效率的深度释放,从而为实现评估系统的数字转换提供参考。


1.驱动逻辑的“机器-人工-机器”


建立良性人机合作关系的前提是深入了解和整合彼此的优势。机器在案件质量评估领域的优点是计算量大、速度快、精度高,而人工的优点是不可替代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因此,智能系统设置案件质量评估的过程如下:(1)自动验证,即智能系统可以根据预设的验证规则对所有案件进行“自动体检”,并出具附加分数的“体检报告”。这里的验证规则是机器验证可以实现的项目,如程序时限合法性筛查、文件缺陷筛查、文件完整性和标准化筛查等。根据预设的“四类案件”关键词库,系统还可以自动识别和标注特殊案件,如检索和检查审判执行系统信息、信访系统信息等。在此基础上,验证报告将验证案件大致分为三类:低分案件(根据具体分数分布范围确定低分案件的区间)、特别案件和其他案件。(2)随机分案,是指系统会根据常规评估、重点评估、重点评估等不同的评估方法设定相应的抽样比例。以常规评估为例,上述低分案件的抽样比例会比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随机抽样评估的科学性。此外,系统还设置了回避机制和交叉互评机制,即评估人员将回避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的评估。如果在全省市乃至全国建立同一评估体系的理想状态下,评估案件还可以实现各院之间的随机分案、交叉互评,解决同事评估的问题。(3)人工审查是指机器验证中发现的问题不等于最终审查结果,评估人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解释和推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专家咨询”。(4)结果导出,指评估员输入最终评估结果。此外,评估人员在发布评估结果后,还应提炼发现的典型问题和线索,重建类型化问题检索模型,然后将其放入机器学习中,以提高机器验证阶段发现新问题的敏感性。通过以上四个环节,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机器自学、自健全的闭环驱动链,即首先通过机器进行初步验证,然后手动深入实体评估,人工提炼典型问题线索,然后反馈机器学习,从而促进机器逐步提高验证能力。



图1 智能系统流程案件质量评估


2.内在方式“自查-被查-自查”


目前,案件质量评估方法仍以“等待兔子”的事后监督为重点,往往需要当事人投诉、检察机关抗诉等。,然后进行干预和监督,工作滞后性问题突出。正因为如此,评估工作的数字化转型迫切需要通过理清机制,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后监督和事前预防同步使力。第一,以正常自查为导向,推动关口向前移动。在系统的开发规划中,有两种模式:评估和自查。在自查模式下,主办方可以借助自动验证功能进行自查,尽快纠正错误。并且整个纠错记录都留下了痕迹,在被检查时可以列入考虑结果的因素。第二,帮助主动评估方法,帮助发现问题。自我检查总是受到个人认知能力和思想水平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通过主动检查来帮助发现问题。如果评估人员认为原始案件处理结论不当,应反馈原承办人,听取承办人的意见,允许承办人申请案件进入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甚至进入审查委员会进行研究和评估。最后,发挥评估结果的作用,促进深入自查。评估结果导出后,案件质量评估系统可以生成和更新“法官画像”,直观展示法官的收审趋势、办案质量状况、办案类型分布等。以饼状图和折线图的形式。通过这幅画像,法官可以很容易地从某个案件的缺陷和错误情况中延伸自己,从点到面发现问题,为自我检查提供有目的的方向。综上所述,对案件质量评级的评定还没有处于评定的“完成时”,关键在于将评定结果应用到办案质量的提高上。“自查-被查-自查”方式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形成预防与事后监督的协同作用,提高评估效果。


3.“案例-类案-系统”的外部效率


由于人力、地域带来的信息壁垒,传统案件质量评估常常就案办案,评估效率不能深入释放。


评估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点是促进从个案治理向类案治理和系统治理的延伸,从而达到“评估一个案例,牵一串,治理一片”的效果。如果评估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疑问案件,可通过提炼问题线索,构建机器检索模型,并引入智能评估系统进行深入评估。在横向实践观察方面,检察机关已经积累了更多这种检索方式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如图2所示,以“常规贷款”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为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取特点:提取“常规贷款”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如出借人有刑事案件底部、出借人涉诉案件较多、贷款账户资金流动异常、贷款额度较小、无支付凭证、借条格式相同、案件缺席判决等。根据机器是否可以协助搜索,可以区分为两个特征——机器可识别特征和需要人工搜索特征;(2)建立模型:建立下图2所示的类型化问题搜索模型,即首先利用机器选择民间借贷纠纷中同一原告、原告代理人或同一诉讼费退款账户的案件,然后对这些案件进行关键词识别和案件图像特征筛选。符合特征条件的案件越多,怀疑等级越高。这个步骤的作用是在海量案件中快速搜索有价值的线索,并将案件数量减少到人工可处理的程度。随后进行人工调查,可以通过取样询问被告案件、前往公安部门收集原告基本信息及相关报警记录、前往银行收集贷款人账户流水明细等方式综合考虑案件是否为“常规贷款”民间借贷虚假诉讼;(3)结果应用:对于查明线索的案件,迅速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启动相关已审结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立即通知相关承办人。同时,这种类型的问题检索模型可以反馈到机器学习中,提高算法模型的重复利用率。“为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提供场景,提炼规则,制作各种知识指南和条件审查,促进机器的深度学习”。


图2 “套路贷”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索路径


(三)


支持配套建设


优化配套制度和设施是保证案件质量评估数字化转型的必要保证。第一,整合现有数据,提高资源利用率。数据是生产力,但纵观人民法院数字化建设现状,数字业务条块分割明显,出现数据孤岛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打通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加强跨系统数据资源的整体利用,构建一个案件质量评估智能系统,可以集成审判执行信息系统、案件信息系统、类案检索系统、立案信访系统等数据。“实现内部平台整合对接,外部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系统集成、集约高效、信息共享的平台建设模式”。第二,研究部署统一评估标准,规范评估裁量规模。案件的质量标准是评估的标尺,只有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评估结果方具具有感染力。因此,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全国法院统一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并附上相关评估参考案例,确保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办案流程、文件制作等方面提供详细的指导。,从而促进评估工作的有据可查和有据可依。第三,完善评审员档案体系建设,激发评审员的主动性。一方面要建立案件评估人才库,评估人员可谓“法官里的法官”,其意思不是高人一等,而是要求评估人员技能更高。因此,要积极吸收庭院领导、各部门业务专家、退休法官、检察官等。,组建一支数量充足、专业素质高的评估团队。另一方面,要完善评估人员的档案管理,记录评估人员的评估数量和准确性,特别是提炼总结评估中发现优先案例的经验和问题案例的线索,对形成研究成果的评估人员给予评估奖励,提高评估人员的工作热情。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和“公平正义”是中国法治下的宏大叙事。案件质量评估只是细节之一,但只有更详细、更生动地描述细节,“中国之治”的文章才会精彩。案件质量评估的数字化转型才刚刚拉开帷幕。未来,它将从理论走向实践,从星火走向燎原,具体到应用建设的每一个场景和标准设计,构建系统化、智能化、集约化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留下新的注脚。


原题:赵丽娜|数字化赋能案件质量评价的路径和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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