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视觉中国说自己是图片销售者,而非维权者?
近日,视觉中国向照片作者维权的消息成为舆论热点。摄像师戴建峰在微博上发帖称,他在微信官方账号发布了自己的照片,被视觉中国索赔8万元。
视觉中国回复:相关照片由摄像师授权在海外图片库销售,图片库授权在美国盖帝公司销售相关照片。视觉中国作为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独家合作伙伴,有权销售相关照片。
今日就和大家聊聊这件事。
第一,已经出售版权的作品,作者本人还能使用吗?
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已经授权了一个外国网站的作品。因此,摄影师本人能否使用这张图取决于摄影师对网站的授权方式。实践中有几种类型:
1. 独占许可。即摄像师将作品的版权完全授权给网站,此时网站是唯一的照片作权人,摄像师无权使用。
2. 排他许可。在排他许可模式下,摄影师和网站有权使用照片,但网站通常有权转让授权,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另外,如果没有独立注明,摄影师开设的公司的图片一般不是摄影师使用的,也要授权。
但如果是摄影师设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注册微信官方账号,在微信官方账号文章中使用照片并被图片公司维权,笔者认为法院可能不会判处侵权,因为毕竟是个人独资公司。如果摄影师辩称公司与股东人格相同,法院也可能支持。
3. 普通许可。也就是说,在摄像师授权的时候,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授权他人,这个时候,摄像师当然也可以自己使用。
但问题是,摄影师发微博说:他已经和海外照片网站核实过了,国外网站明确告诉摄影师,视觉中国无权出售他的作品,也没有他作品的全部版权。视觉中国声明中所称的美国盖帝公司无权再次授予摄影师的作品。如果说是真的,那么这个案例的问题不是摄影师能否使用自己的作品,而是视觉中国能否捍卫自己的作品的权利,也就是他们声称的销售和收费。
视觉中国是否向作者收取授权费构成诈骗犯罪?
很多记者采访了我。初步看完之后,我觉得视觉中国声明只有卖图的权利,但是实际行为变成了照片维权,可能根本没有获得任何权利,有点乱编乱造。如果基本权利是虚构的,并且获得了更大的授权费,情节严重的人会涉嫌诈骗犯罪,所以我会回复:
1. 看看视觉中国的声明,他们只有照片作品。销售的权力,虽然没有图片内容的授权和相应的维权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向照片使用者行使的是着作权维权权力,要求对方为过去的使用行为支付每张数百元的图片授权费。
2. 这一行为的特点是无权维权,如果是出于疏忽,则涉嫌冒名维权,侵犯照片作权人的权利。
3. 如果是故意的,而且是企业大规模的普遍行为,除民事侵权外,涉嫌向他人索要更多财产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涉嫌诈骗。
但同事骆律师不同意犯罪嫌疑人的观点:这次作者用照片维权是意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维权人的权利有缺陷,用户也没有授权使用图片。如果维权人能卖,即使升级为维权,也有一定的合法性。我认为这是对的。把第三点改成:
如果是故意的,而且是企业的大规模普遍行为,除民事侵权外,还涉嫌欺诈或非法经营,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如隐瞒维权事实,不向版权人支付费用,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视觉中国为什么称自己为销售,而非维权?
以下是非法经营的问题。据新闻报道,视觉中国在此次事件中向摄像师提出了两个方案:
1. 合作。每张图片300元的价格购买一年的授权,可以包括以前的未经授权使用;
2. 调解。500元每张图片购买前的应用授权价格,支付后不追究之前的应用侵权,但如果签订合同后想继续使用,必须支付额外的授权费。说白了,这个方案就是不打算继续使用图片。这500元每张图片的费用是以前未经许可使用图片的赔偿。[i]。
对上述行为的描述,不难看出:视觉上的中国不仅仅是销售图片,他们实际做的就是通过维权来实现销售。很明显,我们在做维权的事情,但是为什么视觉中国声明只声称有销售权而不是维权的权利呢?因为这其实涉及到公司的一个合规点,视觉中国现在做的图片业务本质上是以作权集体管理为基础,但是它们并不是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以只好挂羊头卖狗肉。
《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指的是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以下活动:
(一)与用户签订作权或与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
(二)向用户收取服务费;
(三)将服务费转付给权利人;
(四)诉讼、仲裁等涉及作权或与作权有关的权益。
在视觉上,中国所做的事完全符合作权集体管理的定义:
1. 在众多摄影师的授权下,集中行使摄影师作品的图片版权。
2. 与使用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照片作权许可合同,向使用者收取服务费。
3. 将服务费转给摄像师。
4. 若使用者不愿付费,委托律师起诉使用者。这些都是最典型的图片版权集体管理。
根据《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必须经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批准。私自设立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私自从事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务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取缔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视觉中国所处的图片领域,现在我国还没有获得批准的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虽然他们实际上做的是照片作为集体管理,但他们只能在声明中自称是照片卖家。否则,作为上市公司,发表声明反过来可以证明他们的基本业务不合规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最后,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文字出版是专业机构的事情。照片制作人只需要向广告公司、报纸、杂志等媒体收费。照片贵一点没问题。然而,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出现后,每个人都可以在平台上自由发布文章。大部分文章都有照片,对社交图片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收费面向的对象也越来越多,面对很多个人,收费成本也越来越高。所以照片作为作权行业最大的挑战是:怎样开发合理的收费模式,既可以养活大量的摄像师,又可以让大众满意。
总之,公众对视觉中国通过维权实现销售的模式并不满意,所以一有动静,就要面临一轮公关危机。摄影师对他们也不满意。具体来说,这个问题在知乎上[ii]标题可以:视觉中国售价180元,摄像师只能拿到一毛钱?
参考资料:
[i] https://www.sohu.com/a/712043450_116237?edtsign=964CE089F0AC672CC8ED0CE521059D25769801964CED0CED0CE521056980&edtcode=XiNVXHH4mGR7923P6Q==&scm=1103.plate:280:0.0.1_1.0&spm=smpc.home.top-news2.4.1692097203025A5oXoZw_1467
[ii]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90486445/answer/2155444064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这篇文章只代表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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