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裁定撤销房产!

商界观察
2023-08-04

鲁法案例[2023]413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6日,赵某无照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在与钱某碰撞后,他驾驶了一辆没有牌照的三轮摩托车,钱某又碰伤了站在人行横道上的孙某。孙某于2022年1月19日死亡,经鉴定,孙某因交通损伤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无效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不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5日,孙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钱某赔偿因孙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损失。法院裁定赵某赔付60多万元,钱某赔付20多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赵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然而,事故发生后不久,2021年11月25日,赵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房产卖给李某,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赵某和李某是同一个村子,双方的孩子也是同学。据孙某的继承人介绍,赵某一家仍然住在这个房子里,赵某卖掉房子的行为应该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然而,赵某认为,在事故证明出具之前,出让房屋的责任并不明确。出让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合理,赵某不住在涉案房屋内。李某还说,房子已经交付完毕,只是因为家庭原因没有装修入住。孙某的继承人主张取消赵某、李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行为。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出让涉案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借款人以放弃债务、放弃债务担保、无偿转让资产等形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增加债权到期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务的实现。因此,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三个法律要求。第一,债务人对借款人有合法有效的债务;第二,借款人有无偿处分;第三,债务人的欺诈影响债务人债权的实现。

 

第一,在涉案房屋转让过程中,孙某的继承人对赵某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涉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11月6日,涉案房屋转让发生在2021年11月25日,孙某于2022年1月19日死亡。虽然判决书于2022年12月5日确定了赵某的具体负债金额,但充分考虑了赵某与孙某系同村村民、交通事故的经过和处理、赵某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及其严重后果。根据常理,他可以判断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我院认定涉案财产转让时,孙某因交通事故无过错,因交通事故受伤对赵某享有相应债务。债权金额不需要确定。孙某死后,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对赵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其次,赵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涉案财产的行为。李某没有对50万元的现金资金来源做出合理的解释,赵某也没有对收到50万元的资金去向双方。赵某和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双方有一定的亲密关系。认定涉案财产转让行为是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第三,交通事故赔偿判决书作出后,赵某没有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房地产转让过程中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或者孙某的继承人提到此案诉讼时有足够的能力偿还涉案债务。因此,赵某转让涉案财产的行为显然影响了孙某债权的实现。

 

综上所述,赵某无偿转让涉案财产,损害了债务人孙某继承人的利益。在撤销权行使期内,孙某的继承人主张撤销赵某和李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行为。上述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有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借款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导致资产减少,影响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应在债务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可以享受债务人的合法债务,不需要在债权到期后行使,千万不要错过法律保护的时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条:借款人以放弃债务、放弃债务担保、无偿转让资产等形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或者恶意增加债权到期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务实现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应当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除。

 

 

原标题:《交通事故后转移财产,法院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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