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普法特辑①|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后遇工伤,责任到底由谁承担?

3分钟前

恰逢五一劳动节,我们特别推出劳动维权普法系列推文,围绕工伤维权、欠薪追讨、劳动合同签订、竞业限制、混同用工五大高频劳动纠纷场景,结合真实司法案例,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解析加实用维权知识点,帮大家快速读懂法律规定,遇事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真实案情回顾


2021年,尚某某借用宋某某的身份入职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以宋某某的名义为该岗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之后尚某某被派遣到宁波某速运公司的站点工作。没想到入职第二天,尚某某就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随后住院接受治疗。事后企业方以“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在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额产生了纠纷,尚某某找到工会申请帮扶调解。


工会核查后认定,尚某某和公司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某某的伤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过,本次纠纷中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并没有明显过错,工伤保险无法理赔的根本原因是尚某某冒名入职。据此调解后裁定,企业的赔偿金额需要扣除工伤保险基金原本应当承担的部分,仅需要赔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原本就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用人单位一次性赔付各项费用合计6.8万元。


二、案例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当天开始,就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劳动者有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劳动,以及提供的实际劳动是否符合“人身依附性”“管理支配性”以及“经济从属性”这三个核心特征。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算劳动者是假冒他人名义入职,也不会影响双方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


本案中,尚某某是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因此尚某某和该服务外包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尚某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尚某某假冒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因此他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无效。但是要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行为为认定标准的。


三、普法实用知识点


1.工伤认定核心三要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即可认定工伤。


2.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就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作身份凭证、证人证言、社保缴纳记录、入职登记表、工作相关照片视频等材料,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3.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的险种: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分别支付。


4.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劳动维权的常规渠道:双方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遇到法律疑问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特别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任何一方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负有管理审核义务,招录劳动者时应当仔细核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否则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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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1”普法特辑(一)丨“冒名入职”发生工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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