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缝隙中的小人物:裴从义与元代吏职的残酷竞争
只要仔细描摹,每个人都是一段传奇。“历史缝隙里的人”系列旨在挖掘史料,还原那些被历史洪流淹没的跌宕人生。
在当代中国,公务员考试一直是大学生就业的热门选择,部分岗位录取难度极大,能成功上岸的人堪称千里挑一。而对“入仕”的追求并非现代独有,从孔子时代起,“学而优则仕”就是读书人的政治理想。古代进入官僚体系不仅意味着稳定的生活保障,更能享受诸多政治特权,因此普通士子寒窗苦读,渴望借此实现阶层跨越。
然而科举之路异常艰难,需通过州县、礼部、殿试等层层选拔。对多数普通家庭而言,培养一位能一路科考的学子需付出巨大代价。于是,对更多稍有文化的人来说,担任吏职或许是更实际的选择。但古代许多王朝中,官与吏泾渭分明,一旦入吏途,便与官途绝缘,无法再参加科举。
元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却较为特殊:官吏之间没有绝对界限,吏员可通过资历年限获得出身,进而转入官途,且占比颇高。这提升了吏人的社会地位,也让更多科举无望的士子转向胥吏岗位,吏职竞争由此变得异常激烈。

元朝壁画中的官员形象
母丧丁忧未终制
倒霉的裴从义若早知道自己的岗位被无数人觊觎,绝不会因一时疏忽而授人以柄,失去这份不错的吏役工作。
与《元典章》诸恶篇中那些劣迹斑斑的胥吏不同,裴从义是个勤恳老实的吏人,既无显赫功绩,也未做过出格坏事。他在湖北道宣慰司担任令史,宣慰司是从二品衙门,地位颇高。按元世祖忽必烈定下的法规,裴从义只要在令史任上完成考核,就能获得“出职”资格,直接担任正八品官。
看惯帝王将相史的读者或许对正八品不屑一顾,但这却是许多人穷尽一生都难以企及的目标。正当裴从义按部就班工作时,意外发生了:延祐元年(131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他的继母杨氏去世,直到半年后的延祐二年(1315年)四月初九日,他才收到讣告。问题在于,继母是否需要他以儿子身份奔丧丁忧?
答案是肯定的。裴从义生活在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在位时期,这位皇帝自幼研读儒释经典,与李孟等儒士交往,“通达儒术”,多次强调“修身治国,儒道为切”“儒者可尚,以能维持三纲五常之道也”。与多数元朝皇帝相比,元仁宗的施政理念更倾向于融合儒家礼法。他统治期间恢复了科举考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考试使用四书五经,答案以程子、朱熹注解为标准,正式将理学定为国家选才准则。此外,他还组织翻译《尚书》《大学衍义》等儒家经典为蒙文,颁赐蒙古贵族,希望他们学习汉人治国经验。
在这种政治氛围下,儒家礼制加速渗透到元朝法律规范中。根据儒家礼制,父亲明媒正娶的妻室即为子女合法的继母,继母在世时子女需侍奉如亲生母亲,去世后也需以生母之礼行丧。就在裴从义丧母前两年,陕西行省曾发生类似公案:皇庆元年(1312年),三原县县尹张敏在任期间,继母党氏身亡。张敏担心影响前程,以“耽误官事”为由询问是否需回家丁忧,上级未回复,他便未丁忧,直至案发。监察御史、刑部和礼部官员均认为,党氏是张敏父亲以礼迎娶,张敏应对其尽孝“义同亲母”,最终给了他“有伤风化”的评价,革去现任,降等叙用。
张敏的案子作为通例,经中书省下发至各行省,再转至下属宣慰司、路总管府等,裴从义在丧母前应已了解这份通例。回家丁忧意味着解除现职,对尚未“出职”的裴从义而言,无疑是职业生涯的重大挑战,但碍于法律规定,他只能卸任归家。两年多后的延祐四年(1317年)二月十四日,裴从义重新上岗,幸运地再次在原宣慰司谋得令史差事。
但好景不长,交接工作后不久,他收到了孙弘恭向山南江北道廉访司的举报。举报称裴从义未按礼制为继母守丧二十七个月,仅丁忧二十六个月二十二日,还差八日。廉访司是元朝地方监察机构,直属中央御史台或行御史台,有权纠察百官违法。因裴从义所在的湖北道宣慰司属山南江北道廉访司辖区,孙弘恭便向其举报。廉访司认为,虽仅差八日,但裴从义未严格完成丁忧,构成“冒哀公参”,应予褫夺现职。
裴从义以为八日之差能侥幸过关,却不知自己的肥差早已被人觊觎,最终因疏忽遭受无妄之灾。
冒哀公参的代价
“冒哀公参”即冒着亲丧的哀情参与公务,是古代违反礼制的行为。中国古代以五服确定亲属亲疏,斩衰是最亲近亲属的丧服,用粗生麻布制作,服丧时间最长,虽常说“守丧三年”,实际为不含闰月的二十七个月。服丧期间,孝子需披麻戴孝,禁止作乐、饮酒食肉、释服从吉。第二十五个月进行大祥祭,之后进入“禫服”阶段,除去丧服,但仍需遵守大部分丧期要求,满二十七个月禫祭完成后才能恢复正常生活。
即使在“禫服”阶段,孝子也不允许提前工作。《唐律疏议》规定,“父母丧禫制未除”不许冒哀求仕,违者“免所居之一官”。未满二十五个月的“正丧”期内冒哀求仕,科罪更重,处三年徒刑,且定性为“十恶”中的“不孝”,终身无缘仕途。大祥祭后冒哀求仕,量刑稍宽,处徒刑一年,体现了“出礼入刑”的原则。
元朝立法继承《唐律》遗绪,将“求仕”改称“公参”,因元朝官吏同途,二者行为趋近,“冒哀”科罪既影响官员求仕,也影响吏人公参。早期虽无丧制明文规定,但至大四年(1311年)元仁宗即位时,诏书明确“官吏丁忧,已著令典。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同时规定“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裴从义显然不符合例外情形,其行为触犯法律。
但裴从义并非无抗辩空间,《唐律》对元朝仅为借鉴。廉访司官质疑:至大四年圣旨只提父母丧需丁忧二十七个月,未说明从“亲殁日”还是“闻丧日”起算。刑部稽考典籍,确定以“闻丧日”起算。经计算,裴从义无论以哪个日期起算,丁忧时间均未满二十七个月,即使“通闰”计算也未达标。
元朝法律存在执行漏洞,司法实践多采取折衷模式,在“旧例”基础上参酌定罪。裴从义案暴露了法律缺陷,也让他看到减轻罪责的希望。
刑部检出的“旧例”是“臧荣不丁父忧”案:延祐元年前后,刘浩然向江西廉访司告状,吉州路知事臧荣父母病故后,未服阕终制便隐匿哀情赴任,被揭发。“匿不举哀”属严重违礼行为,刑部参考元贞二年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丧不赴的先例——靳克忠闻父丧后推脱不奔丧,被判处笞四十七下、解职,一年后许降等叙用,臧荣也受同样处罚。
裴从义与臧荣、靳克忠不同,他未“匿不举哀”,只是临近丁忧结束提前“预选求仕”,且当时元朝丁忧期限立法不完善。最终,刑部参考臧荣例,对裴从义宽大处理,仅笞二十七下、解除现职,未要求“一年后方许降等叙用”,允许他“别行求仕”,即重新谋求吏职,但能否再获宣慰司令史这样的职位就不得而知了。
仕进难似上竿行
裴从义最终成为历史过客,未再出现在史料中,百字判例仅勾勒其人生中不光彩的一刻。细究之下,他提前“冒哀公参”应是有意为之,释服从吉是丧礼大事,不会轻易算错日期。其背后,是元朝吏职的激烈竞争。
元朝官吏不殊途,吏人可通过“出职”获官品。元代名流姚燧曾说:“大凡今仕惟三途:一由宿卫,一由儒,一由吏。由宿卫者,言出中禁,中书奉行,制敕而已,十之一。由儒者,则校官及品者提举、教授,出中书;未及者则正、录而下,出行省、宣慰,十分一之半。由吏者,省、台、院、中外庶司、郡县,十九有半焉。”元代仕进主要有三条路:一是怯薛宿卫,为“大根脚”贵族所设,普通人无望;二是成为读书人,可任学官或参加科举,但占比小;三是由吏晋升,这是主要途径,上至省台院,下至郡县,多数官员来自吏职。姚燧的话虽有夸张,却道出出任吏职是普通文化人跻身仕途的重要途径。
缺乏背景的吏人需任职多年才能“出职”,《元史》列传中的杜世昌、姚天福等,任吏职均在十五年以上,才熬得出职任官。色目人纳麟、高克恭等也需任吏十年以上。更多无名吏人,十几二十年的吏涯耗尽政治生命,幸运者退休前获官品,不幸者提前出局。因此,吏人的政治生涯充满竞争与倾轧,裴从义的遭遇便是缩影。
为了入仕机会,吏人的一举一动都被竞争对手盯梢。《元典章》中记载了大量官吏被举报的案例:大德二年(1298年)张德清告千户王继祖兄丧后收继寡嫂“乱常败俗”;至大二年(1309年)叶应山状告应城县典史张大荣不丁父忧,反而饮酒嫖宿娼户等。
吏人自身的不检点或侥幸心理给了举报者机会,但这也是吏职恶性竞争的结果。从告发者姓名看,他们有一定学识,揣摩其目的,不难推测其中夹杂扳倒现役吏人的私心——一些违法行为如丁忧未满,并无亏官损民,属于私德范畴。
最典型的是“都省通例”的戴必显案,这是《元典章》保留最完整的断例,达三千余字。延祐七年(1320年),戴必显多次被举报又多次起用:最早任江东人匠提举司司吏,后转建康路总管府刑房贴书,大德八年(1304年)因受贿革职;半年后起用为句容县吏;至大四年(1311年)句容县拟以他填补司吏阙位时,被汪荣举报虚捏履历、受贿,二度革职;后又利用溧水州司吏苟春卿革职机会补阙,任溧水州州吏,很快被吴显忠举报,再次革职。
戴必显数起数落的遭遇,反映了元朝吏道的险恶,印证了王敬松《元代吏制研究》中的评价:“各种吏职变成元代企图入仕者竞相追逐的目标。”有时为达目的甚至不择手段。回看裴从义的遭际,便明白他为何因细小疏忽被举报,失去来之不易的吏职。
宋代诗人刘过在《赠陈时可》中说:“负米过于扛鼎重,选官难似上竿行。”其实,难似上竿行的何止选官。裴从义如同千万普通人,最终融入历史尘埃,只有那件相关公案,还在诉说彼时吏道的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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