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赌石”收货不满能否退赔?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2分钟前

直播间里令人不惜一掷千金的“赌石”交易,若收货后对实物不满意,能否以“货不对板”为由要求退一赔三?福田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通过清晰的司法判断给出了答案。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买家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源于自身原因,因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3年,李某在某短视频直播平台上看中了A珠宝店销售的几块原石。下单前,李某向客服询问原石的产地、品质等详细信息,客服回复“料子好,性价比高”等内容,但未明确承诺所售商品为“和田玉原石”。凭借对自身鉴赏能力的自信,李某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若干块原石。收货后,李某觉得切割后的成色不理想,第一时间与A珠宝店客服沟通,对方表示可“七天内无理由退货退款”,但李某始终未寄回原石。


数日后,李某将A珠宝店诉至法院,理由是该店直播间客服多次向其承诺所购玉石均为和田玉原石,且直播间标题含有“和田玉”字样,存在误导性;此外,李某委托鉴定涉案原石,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故认为A珠宝店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A珠宝店辩称,原石的石料品质和玉种具有不确定性,涉案原石价格远低于真正和田玉原石的市场价格,店方从未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对玉石有浓厚兴趣,对价格和品质的判断能力应高于普通人,此次购买更多是基于自身喜好和“赌石”心态,并非因销售方欺诈;店方曾多次要求李某寄回原石进行鉴定,李某因自身原因未寄回,其自行委托的鉴定流程、结论存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珠宝店在直播销售中是否明确承诺产品为和田玉原石,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A珠宝店直播间名称虽含“和田玉”字样,但仅能表明其业务范围和宣传重点,不足以直接证明其明确承诺所售原石为和田玉原石。李某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客服虽多次称原石产地为和田、未经过二次加工,但未明确承诺所有原石均为和田玉原石。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案涉商品存在人工加工成分。


李某提交的鉴定证书虽显示送检样品为“透闪石化大理石玉”,但无法证实该送检样品就是此次交易中的涉案原石。在A珠宝店多次要求寄回商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存疑,不足以采信。


涉案原石价格与和田玉原石市场价差距较大,李某作为玉石爱好者,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应对玉石品质和真伪有一定鉴别能力,其在商家未明确承诺能开出和田玉的情况下购买,更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对原石的了解和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珠宝店存在欺诈行为,李某对商品真实性的误解主要由自身原因所致,遂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直播购物凭借即时互动、直观展示的特点迅速融入日常生活,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交易,但线上交易的远程性、信息传递的间接性,也使得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的认知容易出现偏差,由此引发的“欺诈”争议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认定销售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需结合交易场景的特殊性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并非简单以“商品与预期不符”就能直接定性。


在法律层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需满足法定要件,即销售方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购买决定。具体而言,销售方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商品信息不真实或存在关键瑕疵,仍向消费者传递虚假内容;客观行为需具有明确性,如对商品的核心属性作出具体、虚假的承诺,或刻意隐瞒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事实;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购买行为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若无销售方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会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商家经营需守住诚信底线,商品信息要如实描述,产地、材质、功能等关键内容不能含糊,不夸大宣传、不隐瞒瑕疵,避免用“绝对化”“保证性”话术误导消费;消费者购物时要多留意,及时保存直播宣传、聊天记录,收到商品先验货,理性判断“宣传”与“实际”的差距,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专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对消费领域商品买卖中“欺诈”的认识和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等核心条款,司法解释、法律实践和理论界的共识将消费领域的欺诈理解为: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定义清晰界定了欺诈的四大构成要件:1.主观故意: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2.客观行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3.因果关系:该行为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性质、商品来源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事项产生错误认识;4.损害后果: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不存在因被告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原告对关键事项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本不会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原告是在明知商品性状不确定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作出的商业判断。


网络直播购物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诚信建设,关乎群众消费安全与交易公平。法院对这起玉石直播销售纠纷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在新型电商模式下维护契约正义、引导理性消费的法治担当,值得充分肯定。当前,网络直播销售领域存在因商品信息不对称、宣传表述模糊引发的争议乱象:部分消费者购物后,因商品未达心理预期或自身判断失误,便简单以“宣传不实”主张销售欺诈,混淆了商业宣传与法律欺诈的界限,既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影响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本案中,商家使用“性价比高”等概括表述未构成具体承诺,商品价格已传递明显市场信号,消费者作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爱好者,其购买决定主要基于自身判断。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不构成欺诈。这一判决清晰厘清了商业宣传与法律欺诈的边界,既依法保护了正当经营行为,也提醒消费者应承担与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判决也警示商家: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宣传推介应当真实、准确,避免引人误解。这有助于推动构建诚信、透明、负责任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原标题:《直播间“赌石”,收货后对实物不满能退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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