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酒店预订遭全额扣款 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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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广州的鲁女士计划前往湖南某城市旅游,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两周后当地一家酒店的房间,在线支付了三天两晚共计1281元的住宿费。


完成酒店预订后,鲁女士查询前往该市的车票时发现已无余票。因无法出行,她立即申请取消酒店订单,希望能全额退款。


然而酒店明确拒绝了退款请求,依据是预订页面显示的取消规则:“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全额扣款”,此时距离鲁女士预订成功已经过去两个小时。


鲁女士认为,距离入住日期还有两周,即便取消订单,酒店完全有机会将房间再次出售,不会产生实际损失。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鲁女士将该酒店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住宿费用。


法院审理情况


消费者认为“未造成损失就应退款”,酒店则坚持“按规则执行”,那么酒店单方设定的“不可退订”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法官表示,旅店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为服务提供方(酒店)与接受方(消费者)。本案中,鲁女士虽通过网络平台预订房间,但酒店是直接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主体,且实际收取了鲁女士支付的住宿费用,因此鲁女士与该酒店之间成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


鲁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退款?从本案来看,鲁女士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提出退订,客观上构成违约,会对酒店产生一定影响。但另一方面,在协商过程中,酒店明知消费者已无法履约且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应积极协调以避免损失扩大,而非直接要求消费者承担与实际损失不符的过重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违约方的过错程度、酒店实际损失、损失产生的原因以及退订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等因素,酌情判决酒店退还鲁女士1000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预订已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但许多生活服务平台设置的“一概不可取消”“30分钟后不可退订”等规则,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困扰。


以酒店预订为例,这类条款由平台或酒店单方拟定,消费者无法协商修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对于“不可退订”条款不能简单认定有效或无效,需综合考虑缔约时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均衡、经营者实际损失大小、条款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因素进行判断。


原标题:《取消预订要全额扣款 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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