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低频噪声扰生活 业主维权开发商担责
入住电梯房本为便捷,却不料低频噪声日夜相伴,扰得人不得安宁。
2019年,江某购置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顶楼商品房。2023年7月入住后,他发现卧室与单元楼两台电梯的井道共用墙体,电梯机房就在卧室正上方。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声通过建筑结构传入室内,严重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睡眠及日常生活。
多次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协商噪声治理无果后,江某于2024年7月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卧室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检测结果显示,22:00至22:30期间,卧室内多个低频段倍频带声压级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限值。随后,江某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承担噪声污染防治义务,并赔偿房屋空置损失费5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噪声源于建筑内固定设备(电梯),通过墙体传播,属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住宅居民对噪声的容忍度远低于营业场所,检测超标的噪声已构成污染。开发商作为楼宇和电梯的建设单位,需承担噪声防治首要责任;而现有证据显示电梯运行正常,物业公司已履行维保义务,无需担责。因江某未举证房屋空置损失实际发生,该诉求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室内噪声达标。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指出,开发商在设计建造阶段就应履行隔声降噪义务,即便项目验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实际噪声污染的防治责任。物业公司需加强设施巡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居民遇噪声污染可委托资质机构检测,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编辑:石慧

无人劝酒男子却酒精中毒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春节理发被拒用会员卡,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程序的审查要点
原标题:《电梯的低频噪声侵入室内,业主将开发商和物业告上法庭……》
阅读原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