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居共“筑” | 租房避坑指南(二):租期未满退租,押金能否拿回?

1天前

编者语:上一期我们探讨了租房“定金”的相关问题,本期将围绕“押金返还”这一租房高频争议点展开,结合典型案例,从法律视角解析纠纷成因,并提供实用避坑建议。



第二期:租期未到想退租,2400元押金还能要回来吗?


案例实录:


租住在虹口区的荆先生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因个人原因想提前退租,结清租金并交还完好房屋后,房东却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退还2400元押金。荆先生认为房屋无损坏,押金应全额返还;房东则坚持租客提前解约属于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荆先生的核心诉求是“房屋完好即退押金”,他将押金理解为“房屋损坏保证金”,且合同未明确约定提前退租时押金的扣除规则,因此认为自己有权拿回全部押金。而房东的理由是租客未履行完合同期限,构成违约,押金作为履约担保不应退还。


在房屋租赁中,押金通常是履约或费用结算的担保,一般按约定或实际损失抵扣后返还,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认知差异,加上合同条款对押金处理的模糊表述,是导致纠纷的关键原因。


避坑指南:


生活中租客因工作、生活变动提前退租的情况很常见,此时押金返还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的约定。押金的扣留与退还,首先看合同条款,其次需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租客: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重点关注租期、解约条件及押金扣除规则;若可能提前退租,可与房东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处理条款。退租时要保存好房屋交割状态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厘清责任。


房东: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提前解约的处理方式,比如扣除部分押金作为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等,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扣除押金时要公平合理,与实际损失匹配,并主动向租客说明扣款依据。


《住房租赁条例》划重点:


第十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第三十五条: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编者结语:宜居环境的构建,离不开清晰的规则和契约精神。本期案例提醒我们,明确的合同约定、充分的沟通是预防押金纠纷的基础。《住房租赁条例》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遇到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下期我们将继续聚焦租房高频问题,带来更多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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