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与录像遗嘱齐出,为何仍不被法院认可?
父母离世后,子女因房屋继承问题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拍卖房屋并平分价款。其中一名子女提交打印遗嘱与录像,主张独自继承房产,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聂某与蒋某夫妇育有聂甲、聂乙、聂丙三个子女,家中有一套房屋。聂某去世时,将房屋产权留给妻子蒋某。蒋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对房屋继承无法达成一致。聂甲、聂丙认为母亲的房屋应由三人平均继承,遂起诉聂乙,请求法院拍卖房屋,所得款项由三人各分三分之一。
庭审中,被告聂乙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遗嘱》和视频光盘。他辩称,母亲去世前留下打印遗嘱,写明因自己对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房屋全部由其继承,遗嘱有见证人见证且有录像记录立遗嘱过程,因此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原告聂甲、聂丙反驳称,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视频也无法证明是母亲的真实意愿,请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从两方面认定遗嘱效力:一是涉案《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的有效书面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和代书遗嘱均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遗嘱虽列有三位见证人,但据见证人陈述,遗嘱由一名见证人自行制作打印,另外两位见证人未参与遗嘱的书写与打印过程,仅见证了蒋某在已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结合蒋某当时的状况,不足以确认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是“立遗嘱视频”是否构成有效的录音录像遗嘱。法律规定,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聂乙未提供视频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视频中蒋某未表明内容为遗嘱,也未自述遗嘱意愿,且未记录具体时间。即便视频无剪辑,也不符合形式要求,无法反映其真实意思。综上,涉案遗嘱无效,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考虑到聂甲、聂乙对蒋某照顾较多,对遗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法官说法
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虽简便清晰,但易被造假篡改,法律对其形式要件有严格规定。
打印遗嘱方面,因打印文字无特征且内容形成与输出分离,见证人需全程见证立遗嘱人表达意愿、形成文本及确认签字的过程,确保时空一致性,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
录像遗嘱需满足四个要件: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内容;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记录立遗嘱的年月日。
此外,遗嘱见证人需符合条件: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见证能力,不能是未成年人或认知障碍者;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即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密切人身或财产关系。
▼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编辑:石慧

有工资、交社保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吗?

欠条名字与真实姓名不一致,还能追回欠款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原标题:《拿出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何无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