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以夫妻名义签担保,责任需承担吗?

2025-12-2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中,配偶签字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离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签订连带担保承诺书,这份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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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0日,吴某、雷某两位被告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和《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约定授信额度为70000元,授信期限从2021年12月10日到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银行发放了69800.15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还款方式是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年利率为9.9%,罚息年利率为14.85%。其中,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两被告一共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银行于是将吴某、雷某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欠款。而吴某辩称,在签订合同之前他已经和雷某离婚,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从吴某那里调取到了吴某与雷某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两人在2021年3月5日就已经离婚,这是在签订本合同的日期之前。


由于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都拒绝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意见。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银行借款时亲自到场,并且自愿表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两人当时是否离婚,并不能改变吴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两人的婚姻情况以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评判。


原告与被告在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同一天,被告吴某持与雷某的结婚证,向原告出具了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表示作为家庭成员自愿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行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吴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生效指的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逃避法律的行为,又或者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都会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两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签字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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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晓田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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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担保,责任该不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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