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课堂以案释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付吗?

5天前

案例


2018年7月1日,李梅(化名)与云南大美丽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岗位为电话客服。2024年7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明确“协商一致解除2018年7月1日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大美丽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2024年7月29日,李梅与昆明安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日),随后被安家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回大美丽公司原岗位工作。2024年10月1日,李梅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大美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9500元。仲裁支持其请求后,大美丽公司诉至区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大美丽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500元。



分析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明确,以下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第三十六条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三)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合同;(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外;(六)依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终止合同;(七)其他法定情形。


本案中,双方解除证明仅写“协商一致”,未体现谁主动提出。大美丽公司称是李梅主动解除,但未提供工资流水、离职申请、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且解除后李梅仍在原岗位工作,与正常离职情形不符。李梅2018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5日工作年限为6年零25天,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法院按6.5年计算,6.5×3000=19500元,判决合理。


案例分析律师



顾世盼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执业中秉持专业、负责、忠诚、踏实、严谨原则,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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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签审/省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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