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学研研讨:立案后先行调解的优化路径与期间损失修复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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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第八期“审学研”活动接近尾声之际,第五场课题研讨会如期举行。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卞鑫在会上汇报了两项课题研究成果,分别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辽宁法院的创新实践——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路径探析》与《“修复期间损失”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对<民法典>第1234条的解释》。
立案后先行调解,是指民事案件依法登记立案后、转入审理程序前,对于适宜委托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而言,先行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备省时、省钱、促进和解等多重优势。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辽宁法院的创新实践——立案后先行调解的路径探析》课题中,卞鑫梳理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阐释了该制度的内涵与运行逻辑,并介绍了辽宁法院在做实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

卞鑫介绍,辽宁法院紧密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起“调解优先、分层递进、诉讼兜底”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推动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在萌芽状态得以化解。
在梳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课题秉持问题导向,提出了进一步做实立案后先行调解的优化建议:要加强新型纠纷解决文化的培育,细化案件分流规则,健全人民法院与纠纷解决平台的协调机制,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深化示范文本的应用,并将其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积极参与综治中心的规范化建设。
在另一项课题中,卞鑫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期间损失修复制度展开了法律适用研究。
卞鑫认为,期间损失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一部分,将修复责任纳入期间损失的救济范畴,既符合立法目的,也能满足衔接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现实需求。因此,他提出期间损失修复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1234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卞鑫重点分析了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判决与执行问题。他指出,法院需依次审查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修复内容是否合理、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否适当。同时,要重点审查损害的实物量化情况以及恢复方案的合理性,尤其要注意恢复方案中的修复措施需符合行政规划的相关规定。
“期间损失的修复责任是一种行为给付,完整的判项应包含责任主体、履行期限、行为内容、恢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要素。”课题特别强调,期间损失的判项也必须确保完整,只有修复行为具体明确,才能为后续的有效执行提供便利。
判决作出后该如何执行?卞鑫认为,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执行旨在实现恢复方案设定的恢复目标,这需要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来检验。他建议在法律修订中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涵盖期间损失,并明确期间损失的修复规则,包括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与裁判方式,同时制定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规则,以期统一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标准。
与会的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干警代表等在每项课题汇报后纷纷发言,他们表示“论文有数据、有案例、有思考,体现了法官求真务实的探索精神,对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现实角度来看,研究选题十分必要,对司法实践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建议进一步深入探讨调解与立案的关系,真正实现便民目标”;“修复期间损失是一个小切口,研究难度较大,建议增强实证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提升论文的实践价值”;“论文的资料使用较为充分,建议进一步明确损害类型的相关概念,使论证过程更加清晰严密”。他们对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和结构框架等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围绕研究方法、数据分析、行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希望能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为进一步优化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和探索期间损害修复责任制度贡献积极力量。
研讨过程中,理论导师和实务导师分别围绕理论依据、写作结构、论述内容进行了点评,为促进理论成果转化提供了意见和建议。
辽宁高院相关院领导,全国、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资深法官,青年干警代表以及“审学研”第八期驻院研究人员等参加了研讨会并进行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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