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新规解读: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情形认定标准明确

工伤保险作为保障职工工伤权益、推动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其相关认定标准一直备受关注。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及居家办公等场景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细化,下面为您详细梳理。

工作时间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要求、临时指派任务时间及加班时间等因素,只要属于职工应履行工作义务的时段,均可能被纳入工作时间范畴。
工作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可有效管理的日常生产经营区域,还涵盖职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单位外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往返多个关联场所的合理路径区域,核心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空间。
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认定关键在于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从事本职工作、完成单位指派任务、维护单位正当利益时受伤,或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基本生理需求时受伤(排除完全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都可能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满足“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三个条件。具体包括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在合理时间和路线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情形,但不包含因休假等个人活动产生的往返时间与路线。同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以交管部门法律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决为依据,若无法证明,将不予认定工伤。
居家办公场景下,若职工能充分证明是按单位安排居家工作且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因在家工作影响工伤认定;但仅通过微信、电话等进行临时性、偶发性工作沟通的,不算因工作原因。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结合职业要求与岗位职责,若有证据表明在家处理工作是单位要求、与日常工作强度状态一致且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符合条件。
此外,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后,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工伤的申请与认定,但医疗机构侵权导致的相关费用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因职工本人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工亡时间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死亡证明记载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保行政部门会在受理时核查,存在争议难以确认的,需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特殊情形下,如用工单位违法发包给无资质组织或自然人、个人挂靠单位经营,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的,即使无劳动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待遇方面,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鉴定结论生效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的用人单位指未依法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参保缴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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