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伤不鉴定”:加速解纷,减轻群众负担
近日,邳州法院运用“明伤不鉴定”的裁判思路,高效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鉴于该案件事实清晰、伤情明确的特点,促使双方在伤残等级认定上达成一致,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受雇于李某夫妇经营的家庭板材加工厂。2024年11月,王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入院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仔细审阅全部医疗记录后,认为王某的伤情特征符合“明伤”范畴,即损伤明确、诊断清晰,决定在本案中采用“明伤不鉴定”的裁判思路。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李某夫妇认可王某的受伤事实,但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伤残鉴定。
李某表示:“法官,不是我们不认,但不做鉴定,这赔偿数额怎么定?总得有个白纸黑字的依据吧?”其妻子也补充道:“万一将来再有争议,我们找谁说理去?”二人坚持进行司法鉴定。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与李某夫妇进行了多轮沟通,耐心释法说理。法官结合王某的CT片与病历,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出王某的伤情与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标准相符,具备直接认定的条件。
法官还为双方算了一笔账:“如果启动鉴定,不仅要支付鉴定费,案件审理周期也会延长。现在王某的肋骨骨折情况清晰,对应伤残标准明确,完全可以节省下这笔费用和时间。”
同时,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王某伤情以及家庭困难的现实处境,并就赔偿计算标准等细节耐心答疑。最终,李某夫妇打消顾虑,称:“法官说得清楚,我们听得明白,再做鉴定花钱费时,确实没有必要。”于是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
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入调解程序。调解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围绕赔偿项目与金额组织双方协商,并提出多套可行方案供双方参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夫妇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明伤不鉴定”工作机制,是徐州法院积极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具体是指在侵权事实、伤情部位、病历材料、判定标准“四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可结合病案材料并对照相关标准,直接认定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期限,司法鉴定不再是必经程序。该机制的成功运用,有效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让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减轻诉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标题:《“明伤不鉴定”:提速解纷 减负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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