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园地】调取他人信息,不一定构成侵权

202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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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若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就不属于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曹某某委托律师调取张某甲户籍信息,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里,张某乙的赠与行为可能损害了曹某某的财产权益,曹某某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张某甲个人信息以支持诉讼请求,主观上没有侵害张某甲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曹某某委托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取信息时,明确用途为诉讼立案使用,若律师也未将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张某甲隐私权受损的后果,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综上,曹某某委托律师事务所调取张某甲户籍登记信息的行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依法不构成对张某甲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犯,曹某某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张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撤回了上诉。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及个人隐私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利,应受法律尊重和保护。在互联网时代,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并非绝对。当他人需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益时,法律需在个人信息和他人诉权之间进行平衡——为诉讼调取他人信息的合法性,本质是个体信息权利在司法秩序需求下的合理让渡。


该案明确了合法取证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为司法实践中平衡隐私保护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范例,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原标题:《【普法园地】调取他人信息,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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