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保新通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早安兴化制作: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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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保发布重要通知,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个人!
自11月1日起,泰州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可直接发放至本人。为响应国家、省民生保障部署,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泰州市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推行直接发放至个人,保障女性职工产假期间合法权益。
从2025年1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泰州市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且所在单位为企业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补助,将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无需用人单位中转,到账更高效,权益更有保障。
重要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需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数据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2025版)〉的通知》(苏医保函〔2025〕101号)要求,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的30个工作日(医保信息系统对应45个自然日)内,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个人网厅提交个人银行账户等完整准确的关键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暂不调整范围:
1.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2.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 工资发放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及地址如下:

若你对生育津贴相关问题有疑问,如什么是生育津贴、哪些人群可以领、如何发放等,请接着往下看。以下是泰州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热点问答:
一、什么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二、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是多少?
1. 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能提供结婚证和生育服务登记信息等相关材料或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增加60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
3.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
4.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
5.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
6. 符合规定享受男职工护理假的,享受15天。
三、发放生育津贴,参保职工需满足什么条件?生育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省内跨统筹地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符合条件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符合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后未及时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还能获得生育津贴吗?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医保信息系统对应45个自然日)内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仍按《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通过原渠道原办法发放给用人单位。
五、生育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0个月,能获得生育津贴吗?有时间限制吗?职工生育时生育保险正常参保缴费但不满10个月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医保信息系统对应45个自然日)内应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符合条件且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生育津贴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发放给用人单位。
六、调整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涉及哪些人群?按规定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其中,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发放;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工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仍按原渠道原办法发放,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七、参保职工生育后,生育津贴如何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个人网厅“生育津贴发放个人”模块核对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并确认;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后,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相关渠道将发放信息告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八、参保人员同时具有结婚证、生育服务登记等信息,但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如何提供?参保人员登录江苏医保云APP,点击“办事大厅”-“我要办”-“生育报销”,选择“生育津贴支付”,可上传结婚证、生育服务证、 出生医学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
九、生育津贴如何计算?职工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 = 计发基数×计发天数,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十、医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吗?生育津贴是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不再发放;低于的,用人单位应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补足。
十一、发放方式调整后,用人单位维护参保职工权益要注意什么?一是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二是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
十二、新政策何时执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7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原渠道原办法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通知规定与生育津贴同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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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楠
审核:陈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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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州医保通知!直接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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