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海南区三家医疗机构提供儿科诊疗服务
为方便海南区儿童就近就医,优化区域医疗服务流程,保障辖区儿童健康成长,现向社会公布海南区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建议家长仔细浏览收藏,并转发给有需要的亲友,为孩子就医提供便利。

就诊注意事项
儿童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做好以下事项:
发热患儿预处理:若感觉孩子发热,可先去医院导诊台测体温,主动告知护士患儿基本情况,如发热时长、伴随症状等,配合完成预就诊登记,以便快速对接诊疗服务。
明确病情告知人:建议由最熟悉孩子病情的家属,如父母,与接诊大夫详细讲解病情,包括症状出现时间、既往病史、用药情况等,帮助大夫精准判断病情、制定诊疗方案。
温馨提醒
按需选择就医机构:海南区居民可根据孩子就诊需求,选择就近、便利的医疗机构就医。
加强秋冬季健康防护:健康生活方式是预防儿童秋冬季疾病的关键。为保障您和孩子的健康,建议日常保持家庭环境清洁通风,避免带孩子去人群密集、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培养孩子勤洗手、不随地吐痰的卫生习惯,保证孩子均衡饮食、充足睡眠与适度户外锻炼,增强机体抵抗力,减少疾病侵袭。
警惕秋冬季传染病:秋冬季是儿童流感、支原体肺炎、支气管炎、诺如病毒感染等传染病的高发期,需重视预防。一旦发现孩子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如持续高热不退、剧烈咳嗽、呕吐腹泻等,应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严格按医生建议做好居家隔离与护理,避免带病上学或外出,做到 “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阻断传染病在辖区内的流行与传播。

每日一学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河道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范围变化的,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应设立醒目标识标牌并埋设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移、损坏。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科学划分河道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明确岸线分区管控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河道的各类专项规划应与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衔接,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阻水桥梁等行为;(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行为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四)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五)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建设房屋;(六)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七)围垦河道、筑坝拦汊;(八)向河道排放、倾倒、处置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污染物等;(九)弃置、倾倒、堆放、掩埋固体废物(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十)弃置病死动物;(十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十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内跨行政区的河段上建设和需要穿越或者位于河流行政区界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同意;在区内河流上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黄河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应依法取得采砂许可。河道采砂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有审查权限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河道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河道采砂。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以及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依法清理整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历史煤炭开采、采砂形成坑道的监督管理,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恢复治理。无法确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恢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阻碍河道行洪的障碍物,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清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河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区人民政府应进行打捞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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