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是否担责?

2025-10-18


漫画:蔺颖


超龄劳动者指的是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继续工作或再次就业的人员。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我国就业结构的改变,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其相关权益保障也面临新的挑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超龄劳动者因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5万余元待遇差额,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让“银发”劳动者权益有保障。


案情简介


颜某与浙江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苏州某人力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56岁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颜某在工作时受伤。2024年7月,该人力公司为颜某申报工伤,一个月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颜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用人单位为某人力公司。之后,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保险公司也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了7万余元商业保险。


颜某称:“从受伤到公司申报工伤前,我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他认为,公司未在其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致使社保基金未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外服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其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5万余元医疗费差额。因仲裁未支持其请求,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颜某工作中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生效,苏州某人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公司不服上诉,称社保基金未能报销医疗费是因为颜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颜某已获商业保险理赔,所以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


苏州中院二审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官认为,本案中颜某已被认定为工伤,苏州某人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申请延长,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颜某工伤申报前的医疗费用并无不妥。


此外,法官表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两种保险的法律关系不同,人力公司要求从颜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中扣除商业保险理赔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因此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老龄化趋势对劳动力市场等影响较大。为适应新时代需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为已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超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本案的裁判意义在于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保障超龄劳动者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原标题:《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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