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冷来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2025-10-17



每日一学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定期评估、动态更新。同时,将这些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规模。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投入,完善服务体系;推广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的发展;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功能,还可划定区域开展生态教育等活动。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开展相关保护工作,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协同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天然林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建设防护林体系,优化森林结构,发展森林生态产业,推进林业碳汇交易,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等制度,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实行分级和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开展普查和动态监测,编制并调整目录清单,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拓展价值实现模式,提高价值。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发展绿色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鼓励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构建资金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渠道。自治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采取减缓和适应举措,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开发金融产品。


原标题:《寒冷来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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