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时捷高速撞石修车花十万,车主起诉公路管理方败诉
快科技10月12日消息,车主开车压上高速公路上的石头,产生十多万修车费,能否向公路管理方索赔,上海一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
据报道,2024年11月29日,秦先生驾驶保时捷行驶到沪奉高速一匝道时,因天黑且无路灯,撞上路面一块大石头,致使车辆失控撞上护栏。

事后,秦先生将车送去维修,花费修理费169905元,还支付了1000元施救费。
秦先生觉得,自己支付了高速通行费,就和该高速公路管理方上海城投高速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对方有责任确保道路安全通畅,却未能及时清理道路障碍物、设置警示标志等,导致自己车辆损坏和贬值,理应进行赔偿。于是,秦先生将上海城投高速公司告上法庭。
然而,被告方辩称,公司作为公路管理方,是按照国家标准履行管理义务,包括巡查和清扫。当天已履行该义务,开展了两次机械清扫和一次人工保洁。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是及时清扫而非实时清扫,被告已履行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不能要求养护管理部门24小时无间断地随时清理公路。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原告所撞石块较大,事发地点是匝道,若原告严格按匝道限速40公里每小时驾驶并注意观察,或许不会发生此次事故,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涉案石块应是前车掉落的建筑垃圾,实际侵权人是前车驾驶人,不能因找不到实际侵权人就把赔偿责任转嫁给被告。
根据判决书,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事发当日养护工作记录和清扫记录来看,可以认定被告当天已完成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标准的巡查和清扫。
结合生活常理,不能过分要求养护管理部门24小时无间断对该路段巡查并随时清理,对被告的管理义务提出过高要求。
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辆折损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秦先生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需转载请在文中注明来源及作者名字。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编辑文章,仅作分享之用。如分享内容、图片侵犯到您的版权或非授权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进行审核处理或删除,您可以发送材料至邮箱:service@tojoy.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