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警惕!乌海有居民遭遇诈骗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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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者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载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则不得排放。


第三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资料,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监测机构监测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等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要求,对数据等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规范设置排污口,严禁逃避监管违法排污。


第三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改进工艺,减少产生量并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强化医疗废物监管。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新设等排污口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要严控新设等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要符合规划,排污要达标。工业集聚区要配套建设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监测设备并联网,工业废水预处理达标后排放。不达标的处理设施要限期改造,污泥要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建设相关设施,完善分类收集和利用体系。旗县级政府要加强农村牧区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推广生态循环农牧业模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处理农牧业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协同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单位和经营者在应急期间要采取停产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减少污染和危害,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外墙反光材料要符合规定,使用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因素,鼓励用低反射率材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治理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单位要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电磁辐射符合要求。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制度,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推动绿色产业发展,鼓励单位对各环节实施绿色化改造。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等组织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鼓励公众优先采购环保和再生产品。


第五十一条 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鼓励单位投保,国家规定强制投保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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