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也应拒绝醉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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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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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10月10日报道,某日夜间,闫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到了凌晨,他觉得路上车少,便决定自己驾车回家。当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桥北上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4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分别进行一审、二审,判处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闫某某一直强调,自己开启了无人驾驶功能,不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当受到处罚。
而警方和法院调查发现,按照汽车自动化驾驶分级,目前商业化量产使用的自动化系统,都属于0 - 2级的驾驶辅助功能等级,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尚处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闫某某所购汽车,也只具备驾驶辅助功能,而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不能脱离人的操控,否则会发生交通事故。
所以,闫某某称自动驾驶功能已开启的理由不成立,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他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启动驾驶辅助功能,无法回避醉驾的事实。想用开启自动驾驶功能来回避查处,是极其不妥的,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退一步讲,就算汽车有了3、4级自动驾驶功能,在醉酒状态下,也应拒绝醉酒者操控汽车,而不能因为有自动驾驶功能,就任凭醉酒者操控。尤其是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更不能让醉酒者操控。一旦汽车到了醉酒者手中,再高自动化水平的汽车,也会面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醉酒是指过量饮酒,导致人动作不协调、语言不清晰、精神恍惚、视觉模糊和手脚不听使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动驾驶功能,醉酒者也未必能准确、有效操控。一旦操控失误,开启的不是自动驾驶功能,而是其他功能,就会出现严重问题。

也就是说,自动驾驶并非谁都能操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年龄过大且体力和精力严重不支者、没有任何汽车驾驶知识且不认字、不懂得汽车操控方式的人都不能操控。当然,醉酒者也不能操控。如果允许醉酒者操控自动驾驶汽车,就等于给汽车安装了定时炸弹,增加了很多风险,随时可能出现问题。
实际上,自动驾驶并非能完全脱离人的操控,它仍需要人准确开启自动驾驶功能、设置起始地点。不同的是,启动自动驾驶功能后,操控人员无需手握方向盘、脚踩油门与刹车,但启动时的操作十分重要,必须由精神正常、有完全行为能力、能正确操控汽车功能键的人来完成。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醉酒者,当然要禁止其操控汽车。
可以肯定,在自动驾驶汽车推广普及后,有关方面一定会对其提出相应规定和规范,包括对操控人员的知识水平、身体状况等提出具体条件、标准和要求。对汽车不了解、对自动驾驶功能不熟悉、精神不正常、难以正确设置自动驾驶功能的人,都将被排除在操控人员之外。
这意味着,闫某某想利用自动驾驶功能为自己的醉驾问题辩护,没有说服力,也不符合法律规范。更何况,闫某某的汽车并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只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更应严厉惩罚。能对其减轻处罚的,只能是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不是没有醉酒驾驶,自然应当追究其危险驾驶罪。

法律面前,不要耍小聪明、狡辩。想利用自动驾驶为醉驾辩护,最终只会沦为笑柄。强烈建议,即使有一天自动驾驶技术成熟并应用于商业化量产汽车,也应对醉酒者说“不”,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坚决禁止醉酒者操控自动驾驶汽车,避免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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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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