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婚介合同找对象无果,服务费能否退还?

2025-10-09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婚介机构为不少未婚男女搭建了通往幸福家庭的桥梁,本是美事一桩。但要是推荐对象不理想,或是婚介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让每一次缘分的邂逅都更加安心、可靠。

孙女士和某婚介机构签订了一对一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机构要向孙女士推荐相亲对象候选人,还需为她安排约见3位相亲对象,双方围绕年龄、收入、学历等明确了具体的择偶条件。婚介服务费用为18800元,服务期是3个月。若孙女士约见人数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或者服务期限届满,合同就算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在服务期限内,双方就相亲候选人情况进行沟通。经孙女士同意,婚介机构安排了3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约见对象。约见结束后,孙女士认可约见对象的条件都符合自己的基本要求,还在机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但由于相亲双方互不满意,没有进一步发展,于是孙女士申请退还服务费,却遭到婚介机构拒绝。孙女士因此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婚介机构按照服务流程,在孙女士同意的基础上,足额安排了合同约定人数的约见服务,涉案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孙女士完成约见并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确认,此时主张退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涉案合同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也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介绍相亲对象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婚恋匹配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婚介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其完成一般不以服务对象与推荐对象缔结婚姻为前提。当婚介机构收取报酬并按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推荐对象时,合同即履行完毕。对于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婚介机构经孙女士同意后,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人数,在服务期限内推荐了足够的相亲对象,且基本条件得到孙女士认可,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服务报酬,涉案合同期限也已届满,所以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此外,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很重要。若一方违约,如机构未如约提供足够条件或数量的相亲对象、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互信基础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不宜强制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李先生在某婚介机构员工杜先生的介绍下,隐瞒已婚事实,在该机构经营的网站上注册个人信息并签署承诺书,注册成为会员后未支付服务费。之后两年内,在杜先生的协助下,婚介机构为李先生介绍相亲对象并安排线下相亲服务。李先生因此认识了该机构会员张女士,并与其保持了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后来张女士得知李先生已婚,便向婚介机构申请退还服务费68800元。

婚介机构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称李先生违反承诺书内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张女士相亲,导致机构退还服务费,给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李先生赔偿68800元。

李先生辩称,他与张女士确实保持过一段时间恋爱关系,但注册信息是随意填写的,而且杜先生知晓他已婚,自己只是配合杜先生,所以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相关证据,婚介机构与李先生签订的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李先生虽称内容系随意填写,但认可曾注册个人信息的婚姻状况为未婚,所以他应对填写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李先生明知自己已婚,仍与相亲对象张女士发展为恋爱关系,其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超出了他所称为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范围,因此李先生应对婚介机构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责任。同时,婚介机构工作人员杜先生明知李先生已婚,且在李先生从未交会员服务费的情况下,仍让其注册会员并为其安排约见相亲对象,在审查李先生个人信息、安排入会过程等方面存在过错。所以对于机构损失,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婚介机构支付经济损失344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婚介网站作为提供相亲服务的平台,目的是促成服务对象顺利建立正常婚恋关系。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接受婚介机构的相亲服务并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不仅导致机构与会员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一定损失,还欺骗他人感情,违背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惩戒。此外,婚介机构作为专业平台,对相亲者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是其履行婚介合同的应有之义。是否提供真实信息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婚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可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或丧偶证明。本案中的婚介机构在审核应征者信息时没有尽到忠实义务,对机构工作人员管理不规范,导致注册流程和审核出现漏洞,未保障征婚者信息真实全面,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自身损失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对于消费者来说,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不要把主观预期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消费,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机构,详细了解服务内容、期限、违约规定等信息。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讲文明、守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与公序良俗。婚介机构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提供真实有效的匹配信息,加强对“婚姻状况”等核心信息的审核与把关,保护消费者隐私,同时完善管理经营,规范员工行为和服务流程,避免过度宣传和虚假承诺,提供优质服务。需提醒的是,婚介服务是“成人之美”的行业,但婚恋结果无法通过简单的“价目表”“合同书”来达成,只有真诚对待婚恋关系,诚实守信履约,才能构建良性的婚介服务生态。

原标题:《签订婚介合同寻“意中人”未果,钱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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