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泰宁法院两案例成功入选!

08-17 06:42

8月15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个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典型案例,其中,泰宁法院报送的《陈某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李某剑非法狩猎案》两个案例成功入选!




陈某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陈某华买下了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红一组山场的林木。同年9月初,陈某华办理了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为了作业安全并获取更多利润,陈某华让采伐工人采伐影响作业安全的阔叶树和杉木。经鉴定,未经审批采伐的阔叶树、杉木共有411株,立木蓄积36.9917立方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华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华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同时购买林业碳汇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案件审理时,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泰宁县人民法院裁定陈某华在判决前合适的种植时间内完成复绿补种任务。同时,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担任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全面监督陈某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森林法,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树种非法采伐林木411株,立木蓄积量36.99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陈某华已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并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件审理中,陈某华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华已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并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472.4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滥伐林木引发的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法院创新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人在判决前合适时间完成复绿补种,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初步检查验收植树造林情况。同时,制定《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通过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本案审理融合司法审判、监督履行和法治宣传等多种功效,解决了生态修复时效滞后、周期性长、责任难落实的问题,彰显了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对推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全面修复有示范意义。



李某剑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李某剑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泰宁县大龙乡双坪村“大坪窠”“好乾头”等山场安装铁夹、绳套、铁线等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白鹇1只、小麂3头、豪猪1只、食蟹獴1只,并拿回家食用。经鉴定,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食蟹獴、豪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李某剑使用的铁夹、绳套、铁线等属于禁止使用工具,以上野生动物鉴定价值合计15500元。


案件审理中,李某剑自愿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0000元用于碳汇林补偿基地建设。案件生效后,泰宁县人民法院向李某剑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每月至少到案发山场巡逻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同时聘请李某剑所在乡镇护林员担任生态修复监督人,督促李某剑履行保护令确定的巡山义务。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剑违反狩猎法规,未经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李某剑自愿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剑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例。法院创新推出“野生动物保护令 + 生态修复监督人”的修复模式,在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基础上,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在案发山场附近设宣传牌,每月至少巡逻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小时。为督促被告人履行义务,聘请其所在乡镇护林员为生态修复监督人,全面监督其巡山,发现非法狩猎及时报告。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维持和修复意义重大。本案审理贯彻生态修复优先理念,建立“破坏 - 惩罚 - 修复 - 监督”的生态修复闭环,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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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怡杉


初审:黄林弟


复审:李久华


终审:汤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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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喜报!泰宁法院二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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