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解析
案例
1994年,杨某申请了昆明市生产村的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此后杨某一家便在此宅院生活。2012年,赵某与杨某之子杨小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小杨,他们与杨某、杨小某一同居住在案涉房屋。2015年,杨某家对房屋进行了加盖。2019年,因政府征地拆迁改造,户主杨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了200万元补偿款。2021年,赵某与杨小某离婚,孩子小小杨由赵某抚养。由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杨某拒绝给予赵某和孩子相应份额,赵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杨小某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小小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40万元。

分析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货币补偿,旨在保障失去房屋的特定对象的居住权。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和补偿款的发放均以户为单位,所以补偿款应视为对全体家庭成员的补偿。因此,在被征收房屋户籍上登记的人口就是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
在本案中,该房屋从建成到被征收历经25年,而赵某在此居住仅七年。显然,杨某对房屋的贡献要大于赵某与杨小某,所以杨某应享有更多的财产份额。综合考虑房屋的建造情况、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杨某享有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70%,杨小某、赵某、小小杨共同享有其余30%,故而赵某、小小杨应分得40万元。
案例分析律师
赵秀琼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她工作认真、细致、有耐心,始终坚信当事人之事无小事。
原标题:《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丨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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