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社会死亡”!重新颁布规定:失信≠永失信
下面的文章来源于经济日报 ,作者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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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为不可信主体提供了更加规范透明的修复渠道。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信用监管正在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这项改革不仅是优化商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不可信主体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事实上,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与否,关系到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也影响着千万劳动者的就业生计,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简单的制度调整。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体系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同时,中国信用体系长期存在的“重罚轻修”倾向,导致信用机制刚度大、韧性不足。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约有23%的中小企业遇到了信用问题,其中近60%的企业表现出“不知道如何修复信用”。
《实施方案》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个包含“申请-验证-公示-修复”全链条的制度框架,其创新性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时间限制明确,一般不可信行为的修复周期不超过一年,比原平均缩短40%。;二是在程序上实施“一网通办”模式,将材料提交由17份精简至5份;第三,在标准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评估指标体系,结束了过去的“多头管理”“各行其是”。
特别是《实施方案》基于“统一规范”的原则,重塑了当前的信用修复阶段。比如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统一的不可信信息分类依据、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统一的信用修复时限要求、统一的信用修复分享结果汇总。再比如,在修复申请阶段,申请材料简化为两个项目:法定责任义务履行证明文件和信用承诺书;在申请阶段,“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信用修复申请;在公示阶段,“信用中国”网站明确负责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的汇总、更新和共享,成为信用修复决定的主要提供窗口。
实现“纠错”与“容错”之间的平衡,是信用修复统一规则、规范流程的核心。不久前,某电商平台因安全漏洞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而受到行政处罚。在完成数据安全升级和赔偿方案后,公司通过新规中的“主动披露减少”机制,将信用修复时间从12个月降至3个月。这一制度管理不仅维护了控制权威,而且给了经营主体改变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强调区分不可信主体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过错,建立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信行为的特殊修复渠道,体现了制度刚性与治理温度的结合。
要使信用修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安全阀”,还需要突破两大现实困境:一是信息孤岛问题。目前,一些单位的信用数据尚未完全共享。信用修复后,经营主体仍显示银行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不良记录;第二,缺乏专业服务。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0%的小微企业需要在第三方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信用修复,但市场上合规服务的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缺。这一短板也提醒我们,信用修复不能局限于信用系统的文本,信用系统建设需要更系统、更全面的规划。
从长远来看,信用修复系统的成熟程度直观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健康的信用生态系统应该具有自我净化功能。令人欣慰的是,信用修复改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加入了“信用承诺可视化”、“修复效果跟踪”等本土化设计,使失信不再是“社会性死亡”,纠错也成为可预见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信用体系的制度自信。
来源/经济日报(作者顾阳),原标题“信用修复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监制/韩霁
原标题:“告别“社会死亡”!重新颁布规定:失信≠永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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