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省高院依法惩治非法融资犯罪经典案例的一个案例

06-29 09:03

当选案例:林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军利用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寄售银行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全国公众存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他通过个人、手机、口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现金的形式偿还本金和利息,并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接着将吸收的资金高利率转借给他人以获利。截至2023年11月,涉及229人为公众吸收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超过1.2亿元,其中未兑现人数为193人,未兑现金额超过4800万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军积极筹集资产兑现,退还未兑现的4800万元以上。193名集资参与者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商丘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某军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商丘市淞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通过电话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他已经退还了集资参与者的资金,并得到了这些集资参与者的理解,因此被告人陈某军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款20万元。他责令被告人陈某军的非法所得退还赔偿。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此案是人民法院全力追赃挽损的经典非法融资案例。事件发生后,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上,更加重视追赃挽损,积极协调非办等职能部门,促进被告兑现集资资金,得到集资参与者的理解,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全力守护群众的钱包。同时,我们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酌情处理被告提起公诉后返还赃物和赔偿的情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当选省高院依法处罚非法融资犯罪经典案例的《兖阳区法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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