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辞职维权 侵犯声誉需要承担责任
辞职导致不愉快
于是员工便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讨伐”前公司
其中包含了贬损词
以及未经证实的言论
雇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金某与某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后,正式入职,岗位为客户专员和销售人员。2024年7月31日,金某向某企业申请辞职,填写员工辞职证明和辞职保证书。由于个人原因,他备注“我自愿离职的所有费用已经结清,与某企业没有劳动争议”。
2024年8月7日,金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企业真的是骗人,卖假货...,开除人,大家都白去工作”等内容。某企业与金某沟通协商,金某删除了朋友圈内容,但没有道歉。某企业向法院提起金某诉讼,要求道歉并签署道歉书,以消除其言行带来的影响。
法院审理
法庭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认为 侮辱、诽谤等形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声誉是对民事主体行为、威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歪曲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作为公司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被告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诋毁原告名誉的信息,足以让他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较低的社会评价。其主观过错明显,侵权事实成立,侵犯原告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道歉的法律责任。于是,被告金某向原告某企业道歉,并签署了道歉书,以清除其言行的影响。
法官说法
网络平台的建立在于交流方便,生活方便,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演讲要谨慎。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声誉或隐私,就要承担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情况不好,还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劳动争议中,“农民工”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建议依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即使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言论,反映问题,也要严格按照事实发表言论。
终审| 田振兴
审批| 位士栋
原标题:“离职维权要合理维权 侵犯名誉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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