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重要消息!与房地产市场有关!
关于进一步实施房地产市场
有关工作秩序整改的通知
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就进一步落实《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治市场混乱的通知》(长房联字〔2020〕2 号码)《关于持续改善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联发)〔2021〕31 号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长府办函〔2022〕1 号码)《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2010 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一 16 号码)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首先,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代理机构为购房者办理产权业务时,应与购房者协商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机构不得收取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
二、对 2011 年 1 月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以物业维修资金的名义收取购房者费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 2011 年 1 月 1 未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者支付首笔房地产维修资金并存入专项资金账户后,可以按照支付金额向购房者收取。不能在代交前提前收取。
第三,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及时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契税等相关费用,或者拒绝退还额外费用,市房管局将采取停止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停止商品房预售许可、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行政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代理机构挪用或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的,应当承担委托人的全部责任。
长春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12 日
编辑: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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