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醉酒者回家后死亡,送行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参加婚宴喝多了,同事送醉酒的人回家休息,醉酒的人因呼吸和心跳骤停而死亡。醉酒家庭成员将向法院告别同事,要求承担25万多元的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艾某和朱某、阿某、喇某、李某、候某都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2022年5月15日13时30分,朱某为女儿举行婚宴,艾某与阿某、喇某、李某、候某等10余人同桌参加婚宴。婚宴期间,大家自己喝酒,没有劝酒、斗酒的行为。婚宴当天下午16点左右结束,阿某、喇某、李某、候某因为艾某喝醉送他回家。
艾某家里没有人,阿某打电话给妻巴某,告诉艾某喝醉了,并按照巴某的要求把艾某放在住宅楼前简单的床上离开。巴某没能及时回家照顾他。直到19时40分,周围的人才发现艾某躺着不动,拨打了120个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艾某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此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巴某向法院提起阿某、喇某、李某、候某诉讼,要求赔偿257170.7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情义侵权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达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一般原则要求的注意力水平,从而造成危害事实。也就是说,情义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艾某的同事,阿某、喇嘛、李某、侯某看到自己喝醉了,并根据同事的意愿送他回家。这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四人主观上难以预见艾某的死亡结果。客观上,他们还把艾某送到楼下休息,并及时通知妻子告知他们喝醉的情况。他们已经履行了普通人的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应对侵权人过于苛刻。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谐友好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阿某、喇某、李某、候某的告别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赔偿责任意义上的逻辑关系。巴某要求阿某、喇某、李某、候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利于继承和谐相处、友好相处、互相帮助的道德习俗。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法官从法律、人情、仁义的角度积极解释巴某的法律,使其意识到诉讼主张应当合法、合理、合理。与此同时,阿某、喇某、李某、候某表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阿某、喇某、李某、候某自愿赔偿巴某1万元,基于同事的正义和对生命的敬畏。本案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件、决纷止争、分歧实质性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情义行为在法律上体现为“善意施惠”。在实践中,一方通常是基于良好的道德行为,另一方接受协助或实际收入。然而,事物在现实中往往无法按照行为人的预期发展,有时会导致善意做坏事。更有甚者,当受助人受到损害时,可能会发生侵权债务,导致诉讼。
因此,有必要明确情义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只有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履行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力水平,从而造成危害事实,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情义侵权人履行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应认定助人者不承担责任,为助人者避免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活动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为弘扬和谐友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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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以案说法】醉酒者回家后死亡,送行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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