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一日实施!关于芜湖所有社区
5月22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根据通知信息,调整了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阶段。

通知称,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至物业所在城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阶段到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根据上述方法要求和芜湖市具体情况,拟对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
交存标准
就交存标准而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未配置电梯的,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配置电梯的,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所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交存阶段
对于已售出的物业,第一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申请买卖合同网上签订时全额缴存。如果第一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交存,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建设单位自用、租赁、限制销售、已竣工未售出的物业,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缴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销售时按票据金额向业主收取。
过渡期交存标准
市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通知要求设定过渡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根据原标准或本通知的新标准,选择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时,按原标准或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2026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申请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按照本通知的新标准全额缴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根据原标准或本通知的新标准,选择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安置房。从2026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据了解,上述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溧江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无为市、南陵县、湾湾区、繁昌区、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芜湖
来源 | 大江资讯
原标题:7月1日实施!关于芜湖所有社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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