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并判决nft平台交易纠纷案件
“数字盲盒”、“元宇宙”、“碎片生成”,数字收藏交易的噱头层出不穷,却隐藏着隐患。nft不等于投资产品,消费者“入市”需要谨慎。nft交易平台方是否应该对买家的损失负责,我们来看看三中院审理的新型nft平台交易纠纷。

2025年5月15日,三中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郑某等十一人发生合同纠纷。
某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应用、小程序等渠道,向用户销售存在nft的盲盒,并在平台上为用户交易nft提供展示、浏览、结算等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从2022年5月到2022年10月,郑某等十一人在某科技公司的平台上多次购买并与其他客户进行数字收藏交易。之后,一家科技公司的运营平台停止运营。郑某等十一人认为平台上的nft无法正常交易,一家科技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于是向法院要求一家科技公司退还投资资金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平台交易基本停滞,用户持有的nft无法实际继续交易,nft价值无法实现,某科技公司在nft交易过程中存在误导、诱导等情况,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判令某科技公司对郑某等11人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向三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三中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与郑某等十一人形成了兼顾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的复合合同关系。与一般产品交易相比,某科技公司作为nft发行人、销售人员和交易服务平台提供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从涉案nft交易模式、某科技公司控制交易的能力、盈利模式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来看。一家科技公司没有证明其销售的nft的经济价值支持,没有提示合理的消费风险,没有限制可能的投机和炒作,甚至明显诱导客户进行非理性交易。如果一家科技公司有明显的过错,应该向郑某等十一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升级,中国的nft产业不断升温,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丰富数字经济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消费者应该理性对待nft,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盲目投机。与普通商品投资者相比,nft交易平台具有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虚假广告和炒作,抵制和防范nft金融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供稿:民四庭 刘栋 童家瑶
原标题:三中院开庭审判并判决nft平台交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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